通州法院司法建议防范金融风险获银行重视
作者:金永南 吴菊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次数:945
“我支行十分重视贵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将建议书转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要求各单位认真学习,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通州法院在审理金融案件中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过程中,只在办理首次最高额抵押时将抵押物向有关部门登记,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所发生的其他借款,银行未到登记机关查询抵押物权利情况,在抵押物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银行仍然在按最高额抵押合同发放贷款。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后发生的债权,抵押权人有可能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金融机构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通州法院及时向人民银行通州支行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行规范辖区各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最高额抵押贷款的程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放贷款时,贷款人应当到登记部门查询抵押物情况,在确定抵押物权利无瑕疵的情况下,再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