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下女儿情人拒付抚养费 小三欲与原配同归于尽
作者:汤天维 陆昊 发布时间:2014-06-05 浏览次数:450
如东女子兰兰因丈夫宗某常年在外打工,和一男子阿君(均为化名)发生了婚外情,还生下了一个女儿。宗某发现后和兰兰离了婚,兰兰要求阿君离婚娶她不成,要求阿君支付女儿抚养费,阿君一直推拖。绝望的兰兰带着汽油找上了阿君家,一番吵闹后,兰兰抱住阿君妻子将汽油四下泼洒并点火引燃,所幸扑救及时,只造成了轻微伤害。
兰兰的丈夫宗某大其五岁,常年在外打工,顾不到家。2008年,寂寞的兰兰结识阿君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兰兰生下了小女儿欣欣。宗某听信传言,认为欣欣是兰兰偷人所生,和兰兰离了婚。兰兰找到阿君摊牌,要求阿君离婚再娶,阿君拒不答应,说情人关系已经结束了,欣欣也不一定就是自己的小孩,不愿意出抚育费。
只有小学文化没有正当职业的兰兰,一个人抚育两个女儿,生活十分困苦。于是就小女儿欣欣的抚育费问题,多次找阿君谈判。
9日早上8时许,兰兰携带汽油、打火机等物,来到双甸镇高前村阿君家住宅,誓要讨个说法。在一楼客厅,兰兰碰上了阿君妻子宋某,几句话后话不投机,宋某上前抽了兰兰一记耳光。兰兰产生了二人同归于尽的想法,遂将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四处泼洒,声称“要死一起死”,抱住宋某点燃打火机,致其本人、宋某身上以及现场着火。幸好阿君父亲反应迅速,将二人推至门外,和周围邻居一道将火扑灭。
事后,经鉴定,阿君家一楼客厅沙发等物烧毁,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713元。兰兰、宋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综合全院案情以及被告人具有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