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如果你母亲真的住院急需用钱我会帮你的,不应该偷偷地把我钱拿走,你这种行为属于盗窃,7万元钱要坐5年以上的牢,如果你在8点多钟之前把钱还给我,我们还是朋友,超过这个时间我就要报警了,你就没有机会再喜欢我了……”这是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苗元时,在其手机上提取的手机信息。被告人苗元也因犯盗窃罪,日前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苗元现年21岁,家住河南武陟县,因家境贫寒17岁就外出到娱乐场所干陪侍。失主苏军36岁,泗洪县人,在码头做物流生意。20136月份苏军在无锡某歌厅结识苗元,交往后成为情人关系,双方保持电话、信息联系,苏军想苗元的时候就汇点路费叫苗元过来约会,每次相见也就是吃饭或买点小玩意,苗元感觉这位情人有点抠门,但还是保持着关系。201311月,苏军提出要包养苗元,并建议在其公司所在地盱眙找事情做,苗元到这边和苏军相处后,还是觉得苏军在用钱上对其比较算计,2013123日晚上,苏军和朋友一起酒喝多了,苗元开车将其送到酒店后,觉得和苏军继续相处不会有什么正果,想到白天苏军要回的7万元货款就放在车上,趁着苏军醉酒不省人事,将苏军车门打开拿走了车上7万元现金,临走时留下一张欠条,注明因为母亲住院开刀急需用钱,待有钱后立马归还。苗元连夜坐车赶到南京。苏军醒来后发现苗元不在,打手机“短信呼”,到车上发现钱没有了,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失主苏军及时报警,被告人苗元在南京火车站被抓获,放在身上的7万元钱还没有动,被追缴发还失主。失主苏军也考虑到与苗元当初的“感情”,积极要求法院对苗元从轻处罚。法院考虑被告人苗元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