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经验法则
作者:薛子裔 发布时间:2012-07-18 浏览次数:1322
《疑狱集》和《折狱龟鉴》是我国古代两大折狱名著。《疑狱集》五代和凝撰,其子由和蒙增益事类,取古今历传听讼断狱、辨诬雪冤等案例编撰而成,共三卷,六十六则案例。《折狱龟鉴》宋郑克撰,南宋初年成书,共八卷,三百九十五则案例。《折狱龟鉴》在《疑狱集》的基础上,广收博征,补益增进,宏博精审。《疑狱集》和《折狱龟鉴》流传甚广,其故事在元曲及明清小说中演绎甚多。
《疑狱集》的案例短小精悍,寥寥数语,耐人寻味。《折狱龟鉴》的案例分门别类,评点比附,绘声绘色。我印象最深的是案例中蕴含的经验法则之运用。何谓经验法则运用,何谓私心成见、“胸臆决事”,我们不急于定义,先看几个案例。
《疑狱集》有两篇关于揣度人情,识破奸诈勾当的案例广为流传。一篇是“李崇还儿”,说北魏时期李崇任扬州刺史时,有个叫苟泰的,他家小孩三岁时失踪了,后来在赵奉伯家发现,双方都说小孩是自己的,并有左邻右舍作证。李崇让双方与小孩隔离数日,忽然派狱史向双方报信:“小孩已经暴病而死,可领回去埋葬。” 苟泰闻讯,悲痛欲绝,赵奉伯感慨不已,却无伤心之容色。李崇当机立断,将小孩归还给苟泰,赵奉伯认罪伏法。《折狱龟鉴》卷六记述了黄霸断妯娌争儿的故事,黄霸让妯娌争儿,“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黄霸立即将小孩判归给弟妇。“李崇还儿”、“黄霸察姒”的故事在著名元曲《包待制智勘灰阑记》中得到出色的演绎。
一篇是“李杰杀奸”,说唐朝时期李杰任河南开封府尹,有一寡妇告其儿子不孝,儿子不为自己争辩,只是说“忤逆了母亲,就是判我死,也心甘情愿。”李杰问寡妇:“你寡居十年,就这么一个儿子,今天你告他,如果他罪该至死,你不后悔告他吗?”寡妇说:“我这个儿子太不像话了,对我不孝敬啊,有什么好后悔的。”李杰说:“那好吧,赶紧带副棺材来,给他收尸吧。”寡妇出去后,李杰派人悄悄地尾随,发现寡妇与一道士说话:“事情总算了结了。”不一会,寡妇真的带了一副棺材来,李杰下令把道士抓过来审问,道士和盘托出其与寡妇通奸的勾当,因嫌寡妇的儿子碍手碍脚,双方决定将其除去。李杰下令杖打寡妇和道士,“欲以棺盛之。”《折狱龟鉴》多处对该故事评点比附。“李杰杀奸”的故事在凌濛初的《 拍案惊奇》“西山观设箓度亡魂,开封府备棺追活命”一卷中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寡妇吴氏与西山观黄道士为苟且偷欢,竟谎称为兄妹,在李杰审道士一节,李杰怒斥道:“亏了你是舅舅,所以帮他杀外甥!”、“既是亲戚,他告状时你却调停不得,取棺木时你就帮衬有馀。却不是你有奸与谋的?这奴才死有馀辜。”
《疑狱集》关于通达事物之理,巧断难案的故事比比皆是,如“张举杀猪”、“季珪鞭丝”、“孙亮辨蜜”、“刘集屠刀”、“破鸡辨食”、“惠击羊皮”等。仅举“张举杀猪”一例,说张举任句章令时,有一妇人杀死其丈夫,并放火把房子烧了,诈称丈夫是因房子失火烧死的。男方家人很是怀疑,将该妇人拿去问官,妇人死活不承认。张举取来两头猪,杀死一头,另一头活着,并用柴火烧之,发现烧死的那头猪嘴里没有灰,而活着的那头口中有灰。再验死者,发现其口中并没有灰,妇人认罪伏法。张举之类司法智慧在宋慈的《洗冤集录》得到系统地总结和升华。
回到主题,谈谈作为裁判者如何对待经验法则,我们能从《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中获得什么启示。在民商事审判中,我们经常提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那么经验法则与经验有何不同呢?笔者认为,主要差别在于经验法则属于“公知”范畴,它与社会群体中的个体对于个别事物发展变化的经验认识具有本质不同。它是社会群体对事物的普遍一致的认识。
认真对待经验法则,首先要将经验上升到经验法则的层面来把握,剔除个人之私心成见。经验法则虽由裁判者判断和适用,并且与裁判者个人的生活阅历、性格、情绪、习惯爱好、价值观念、职业素养等主观因素密切相关,但不等同于裁判者的生活阅历、见识。如何区分裁判者个人的偏见与社会经验法则。
试举一例,《二刻拍案惊奇》记载了“朱熹断坟地”案。说朱熹在福建崇安县当知县时,有一小民告状说祖先坟地被某大姓夺占。朱熹精通风水,又知福建人迷信风水,豪门富户常常见有好风水吉地,巧取豪夺,所以此类官司不少。朱熹接了状子,便提审大姓。大姓说那是自家的坟墓,小民说原是祖上的墓。两家争个不歇,证人各站一边,断决不下,朱熹亲往现场,看那坟地好风水。起了疑心:一定是小民先世埋着,大姓觉得好,便强占了。大姓说这是自家新造的坟,泥土工程全新,哪里有过旧坟?小民说上面是他家的新工程,底下的老土却是自家的。朱熹叫拿来锄头铁锹,在坟前挖到松泥将尽的地方,是一块青石头,上面依稀有字:“某氏之墓。”旁边刻着几行小字,都是小民家里祖先的名字。
朱熹平生最恨的就是恃强凌弱,对大姓喝斥:“这明明是他家的旧坟,你强占了他的!石刻在此,有何可说?”于是,把坟地断给了小民,把大姓判了个强占田土的罪名。小民这时只是磕头,嘴里大喊:“青天在上!”
朱熹断了此事,自以为锄强扶弱做了大好事,十分得意。没想到那位大姓觉得自己冤枉,便到上边监司去告状,仍发回崇安县重审。朱熹更加气恼,认为大姓刁悍抗拒,勒令大姓立即迁出棺柩,把那块风水宝地给小民安葬祖先。
怎奈百姓中不少人都说小民欺诈,朱熹冤枉好人!朱熹听后,十分不平,弃官不做,隐居当地的武夷山中。后来,朱熹有事经过其地,见林木茂盛,风水真好!小民一家该大发了。没想到,老百姓却说这家坟墓全是靠昧良心骗来的,并将情况细说了一遍。说得朱熹羞愧难当,悔之莫及:“我前日只当是奉公执法,怎知反被奸徒欺骗!”
作者凌濛初告诫我们,人要秉承公道,若存私心成见,就是朱熹这样的大儒,也会犯错误,“世事莫有成心,成心专会认错。任是大圣大贤,也要当着不着。”
裁判者判断和运用经验法则,始于职业敏感,终于合理论证。何谓始于职业敏感?如“李崇还儿”、“李杰杀奸”案中,裁判者对一方当事人超乎常人情感的举止表示惊诧、对其巧言表示怀疑。布下罗网,令巧诈者“偷鸡不着蚀把米”,凡为巧诈,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何谓终于合理论证?如“朱熹断坟地”案中,朱熹在案件中进行如下推理:富户豪门对小民巧取豪夺司空见惯,当地极重风水,讼争坟地确为风水宝地,故大姓夺取小民祖坟的可能性很大。这种论断就不能算是合理论证,因为从其审理的有限的争坟地案看,这种概率较高,但毕竟“样本”很有限,“经验”重复的概率高低就难以估量,盖然性过低,或只发生在某个人身上的事件,则不能作为经验法则,此其一;其二,必须结合双方辩论和其他证据加以补强,形成完成的逻辑论证链条。凭肉眼看,发现小民伪造的“刻字青石”边的泥土是否为陈年旧土、是否有明显挖掘过的痕迹、青石之新旧成色、刻字用刀之新旧有难度,但还是能找到一些较为明显的纰漏,裁判者据此能够形成合理怀疑,并可通过询问专家、向老百姓调查等途径获取更为全面细致有力的证据。
认真对待经验法则,其次应注重不同类型经验法则的区分运用,结合案情得出妥当结论。从所涉内容看,经验法则大致有“情理”、和“事理”两类。所谓“情理”,应为社会普遍的思想、情感,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或不明显违背主流价值观念的思想、情感。“李崇还儿”、“李杰杀奸”案中,裁判者揣度人情巧断案,迅速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片言折狱”不乏其才,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反观我们的司法实践,有些案件对“情理”的揣度则有所偏离,“彭宇案”是个典型,其适用的“日常经验法则”不仅盖然性不高,而且与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存在较大偏差。虽然这条“法则”为社会上不少人所奉行,也是不可采的。所谓“事理”,为事物的普遍性、规律性的形态及变化发展趋势。如上文所举“张举杀猪”、“季珪鞭丝”、“孙亮辨蜜”、“刘集屠刀”、“破鸡辨食”诸案,裁判者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对“事理”了然于心,并能够借助戏剧性的表现,让巧诈者原形毕露,认罪服法。
从所涉领域看,可分为日常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所谓日常经验法则是指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实践中,为大众知晓、认同的关于事物及社会观念的普遍性、规律性的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形式:一般交易惯例、社会基本伦理、善良风俗、自然现象、自然人的生理现象和普遍的心理状态、思想状态。而特殊经验法则是指特殊群体所掌握的、认同和分享地关于事物的普遍性、规律性的认识。由于特殊的经验法则只为特殊领域的专业人士掌握,裁判者并不熟知,原则上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论证方式方可适用。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对事物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原先一些为专业人士所掌握的知识逐步为非专业的民众认识和运用。如《洗冤集录》中很多的法医学知识为越来越多地为从事刑事审查、审判的人员所分享、理解和运用,当然此时要非常谨慎。简言之,日常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的疆界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如“朱熹断坟地”案,完全可以运用必要的侦查学常识、日常经验法则,并结合群众的检举揭发等手段发现小民造假的问题,没有必要借助专业鉴定。
经验法则适用上具有具体性。经验法则是客观上存在的不成文法则,是离开具体事实而存在的知识。但经验法则的适用则是具体的、有条件的。裁判者应结合具体案情,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和条件及特定的社会背景(如市场供求关系、消费心理、价值观念、文化素养、风土人情、传统习惯。如《疑狱集》和《折狱龟鉴》中记载的关于“滴血辨亲”之类的故事,多经不起科学的推敲,而在当时是普遍认可的,可见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相当的历史性。亲身经历庭审活动而获得的直接感知对适用经验法则增加内心确信具有复杂而微妙的作用。在适用经验法则时,应增强裁判者的职业操守,本诸良心,排除个人偏见,秉公明断。上述“李崇还儿”、“李杰杀奸”案中,裁判者“五声听讼”,揣度人情,巧断难案,假如伪诈者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反其道行之,表现出裁判者预期的“正常情感状态”,裁判者要摆脱表象之迷惑,则必须另寻“出路”了。
认真对待经验法则,再次应把握经验法则运用的要求及程序,使其处于可论证的状态。“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刑事审判不允许公开运用经验法则。经验法则在民商事审判中得到广泛运用。对此,笔者认为应坚持如下两项基本要求:一是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第一,根据证据规则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后,仍存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经验法则辅助判断,间接增进已有证据的证明力,促成完整证据链。第二,经验法则发挥作用的方式与证据规则密切关联。对案件间接证据,经验法则主要功能是作为案件事实推定的大前提。作为大前提的经验法则本身的可靠性影响到推定结论的可靠性。如“朱熹断坟地”案中,裁判者所谓经验法则的大前提是不可靠的,其推论自然不妥当。对案件直接证据,经验法则主要意义是对直接证据证明力进行评价,评论其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第三,对有重大瑕疵的证据审查时,如果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能继续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裁判者可以运用经验法则,形成或排除合理怀疑,并依照职权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让“真相”逐步浮出水面。二是必须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经验法则适用上具有主观性,不仅存在形式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成文规则、原则),而且适用主体上存在差异性,如承办裁判者的年龄、经历等因素差异。司法裁判不能引入一些不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的所谓“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之适用要有必要的程序控制。一项经验法则是否为当事人确信呢,由谁去证明。毋须裁判者采取社会学方法来作出专项调查,关键是要有一套较为合理的程序规则:
一是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第一个问题:裁判者可否主动提出引入某一经验法则?裁判者提出要引入某一经验法则,其有责任对该经验法则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和适用意义进行充分说明,并指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如果由一方当事人提出要引入某一经验法则,裁判者有责任指导该方当事人阐明该经验法规在主要内容,适用条件和适用意义,并指导双方进行法庭辩论。“彭宇”案不当运用经验法则,与其缺乏公开辩论程序保障是有关的。第二个问题:在哪个阶段对经验法则适用进行辩论?经验法则的适用改变了证据的博弈力量,应该放在法庭调查阶段。另外,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就经验法则适用作为争议的重点问题进行辩论。第三个问题:经验法则证成要达到怎样的标准?经验法则的证成不仅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关键要对盖然性程度进行论证。这取决于一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本身的分量以及与有关经验法则相结合而形成的证明强度;取决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的分量。依据较少的间接证据进行推论的需要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来辅断。如“季珪鞭丝”案中,裁判者在证据相当有限的情况下,运用经验法则,“鞭丝”得真相。
二是理由充分且公开。第一,必须明确载体。对经验法则的说理必须体现在法庭释明和裁判文书上。必须明确需要说理的事项。应包括:经验法则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及意义。第二,必须明确说理充分性的标准。这必须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如证据证明力的大小、经验法则与证据的结合程度、对方反驳的力量。只有如此,当事人才能明了案件中经验法则的适用的逻辑过程及意义。经验法则适用错误不能作为一项单独的上诉理由,因为经验法则的作用方式必然与案件的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
拉﹒伦茨曾这样告诫我们“在法官没有意识的情况下,一些成见流入法官的判决中。必须要求法官:尽量免于受成见束缚,尽量明白表明其裁判动机,最后并应由错误的裁判中学习。”在经验法则的运用中,裁判者应该更加体现出其高尚的职业操守,克服偏见、平和理性、善于说理,并注重从错误中学习、提高。这些就是笔者从《疑狱集》和《折狱龟鉴》感悟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