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84%为强奸和猥亵
作者:马超 发布时间:2014-06-04 浏览次数:1759
29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情况称,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数已经从2007年的8705人降至2013年的3073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也从2007年的11.73%下降至2013年的3.73%。
从统计数据看,近六年来,该类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分别占比为57.7%、26.5%,从2010年起,两类案件的上升幅度较大。
据江苏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吴万江介绍,从统计数据看,近六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罪(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罪,分别占比为57.7%、26.5%,从2010年起,两类案件的上升幅度较大。
此外,江苏省高院今天还公布了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十大典型案例,令人发指的薄晓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被判死刑一案位列其中。
2009年3月5日6时许,被告人薄晓矿携带钢管进入东海县牛山镇雨润公司西门西侧的女厕内,用钢管猛击正在厕所的被害人朱某(女,1996年11月7日生)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昏迷,后又将昏迷的朱某拖至公厕北侧一小房内实施奸淫。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薄晓矿被抓获。经法医鉴定:朱某系颅骨骨折,为重伤;且颅脑外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属人体损伤六级残疾。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晓矿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且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薄晓矿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薄晓矿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作案工具钢管一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薄晓矿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