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出生的张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所事事,好逸恶劳的他总想着如何挣钱又快又省力。2010年他伙同付某抢夺作案两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以为张某能够引以为戒,从此走上正路,熟料,2012年他又伙同袁某干起了抢劫、盗窃的勾当。

 

20122月份,张某和袁某经预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了徐州市铜山区郑集镇。张某进入郑集信用社踩点,发现有个中年妇女(杜某)取走了一笔钱,数目不小。张某于是招呼袁某,袁某遂驾驶摩托车载乘张某尾随,当行驶至比较偏僻的地方时,袁某加速靠近杜某,张某在摩托车上将杜某踹倒后跳下摩托车,而袁某则继续驾车缓慢前行。下车后张某将杜某的电动车储物箱踹开,抢走里面的2万余元,追上袁某的车,逃之夭夭。

 

除此之外,两人还结伙在河南省息县盗窃作案。这天,张某在银行踩点,锁定目标后,驾车尾随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的文某致该镇镇区的中国移动营业厅内,由袁某驾车接应,张某与“二宝”进入该移动营业厅,趁文某维修话机无暇注意之机,将文某存放在其携带的提篮内用化肥口袋包装的现金人民币4万元盗走。

 

徐州铜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袁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袁某在因犯抢劫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两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撤销原判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对被告人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二十多岁的美好年华,在狱中度过漫长的十几年,将青春消耗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