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伟兴与“小平”及另一男子经商议采用拾物平分的方式骗取钱财。20131265时许,三人在某市广区江阳东路金水湾浴城门口公交汽车站台处,由“小平”将钱包丢在被告人叶伟兴和被害人张某夫妇面前,被告人叶伟兴捡钱包后向被害人承诺将捡来的钱物平分,“小平”返回被告人叶伟兴和被害人张某夫妇处以钱包丢失为由,骗得被害人夫妇将身边财物拿出核实,后“小平”要求将被告人叶伟兴带走核实,被告人叶伟兴假装将捡来的财物交给被害人,继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约15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叶伟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伟兴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叶伟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被告人叶伟兴退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张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伟兴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伟兴曾因犯诈骗罪受过刑罚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伟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伟兴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伟兴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从重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