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不懂法 违约双倍返定金
作者:刘青 发布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304
近日,淮阴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被告违约,不愿意出售房屋,而被法院判令返还原告双倍定金4万元。
2013年6月,原告刘女士和被告阮大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阮大爷将自己名下的一处门市出售给原告刘女士。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刘女士就给付了被告阮大爷购房定金2万元,被告也同时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收到购房定金2万元”。后因被告阮大爷反悔,不愿出售该门市,原告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阮大爷辩称,收条的确是其本人打的,但“购房定金”四个字是原告叫其写的,原告未告知其如果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原告亦实际支付了2万元定金,故原、被告应受到定金罚则的约束。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被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