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6日,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殴打交通巡警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鹿某、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三十多岁的鹿某与吴某同是江苏省沛县农民。201221610时许,被告人鹿某、吴某与其他人一起乘坐肖某驾驶的朗逸轿车出行,当车辆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收费站附近时,正好遇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交警在引导肖某的车停靠后便开始对其开始例行检查。当时坐在车上的被告人鹿某、吴某对交通巡警的检查极不配合,不但拒不接受检查,甚至对当时执勤的民警李某出手殴打。李某被送到医院后经诊断其头胸部软组织挫伤,轻度脑震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鹿晓红、吴伟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