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驱逐前妻追求者 父子合伙打劫获刑
作者:法宣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301
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即便做不到祝福彼此能有更好的归宿,最少也可以做到相忘于江湖。然而,江苏省建湖县的一位男子,在离婚后却依然牵挂着前妻,甚至为了防止前妻再婚,带着孩子一起抢劫前妻现在的追求者,却不知这样不仅害了自己,更害了孩子。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1995年,阳光帅气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青春靓丽的王某,李某对其一见倾心,展开了疯狂的攻势,终于打动了王某,两人于1996年5月一起走进了婚姻殿堂。1997年,两人爱的结晶李某某诞生。李某某的诞生更是带来了无限的温暖和欢乐。李某做点小生意,王某打着零工,三口之家虽不算富裕却也其乐融融。可是随着李某生意的不断扩大,身边的朋友越来越杂。2010年下半年开始,李某竟然跟一些朋友开始迷上了赌博,且迅速上了瘾。李某赌得越来越大,与王某的矛盾也不断加大。最终2012年6月,在苦劝无果的情况下,王某选择了与李某离婚,李某某由李某抚养。随着家产因为李某的赌博逐渐败光,李某逐渐从赌博的狂热中清醒过来,思念起王某的好来后悔不已。于是,李某决定重新追求王某,争取复婚。但是,王某早已对他失去了信心,当即对他的追求表示了拒绝。李某看着前妻此时仿佛已变成了一个路人,更了解到王某以前的一位现在外地打工的同学张某似乎对王某颇有意思,经常自打工地回来看望王某。李某感到不能再这样坐以待毙,得做些什么来补救。一个计划在他脑海中形成,为了让张某远离王某,他决定教训教训张某让其知难而退,以防万一,他甚至说服了李某某一起协助他。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以抢劫罪对二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