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盱眙法院桂五法庭受理一起因争抢摊位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同一事件因被告行为触及故意伤害,已由检查机关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26月份审结完毕,判处被告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赔偿原告人史某各项费用30000元。原告史某保留了在民事上主张伤残赔偿的权利。

 

201232,被告赵某因原告史某的摊位挡住了自己的摊位,于是发生争执,双方厮打在一起,过程中被告赵某冲动之下咬断原告史某左手的一根食指。在桂五法庭庭审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的鉴定存在异议,认为原告并不构成10级伤残,要求重新鉴定。鉴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本庭依据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2013129,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及鉴定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庭上,鉴定人对被告代理人所提出的关于鉴定结论中的异议,从专家角度逐一进行解答。最终,该案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人民币151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维持。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三分心平气和”。忍那么一时,退那么一步并不意味着什么,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交流就应当多理解与宽容。否则,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只为那一席摊位,邻里关系闹僵了,自己的人生记录中从此也有了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