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驾驶其朋友汪某的摩托车将一女子撞倒后,该女子又惨遭一汽车碾压身亡。近日,江阴法院审理了这起重大交通事故案。

 

2013828晚上8点,查某与汪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外地赶回江阴,摩托车行驶至江阴月城镇某路段时,查某驾车将正在横穿马路的一女子陆某撞倒在地,后查某由于害怕被当地的群众殴打便弃车离开了现场。几分钟后,邓某驾驶一辆汽车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碾压到倒在地上的陆某后驾车离开。查某离开现场100左右,电话得知同行的朋友已经报警,于是回到了事发现场。陆某由救护车送至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查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该摩托车是汪某购买的二手车,没有上过牌照,也没有投保交强险。邓某的车辆向江阴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陆某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查某、邓某和汪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56万余元。查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查某系无证驾驶,撞到行人后弃车离开现场,应承担主要责任;邓某压到倒在地上的行人后驾车离开现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陆某在横穿马路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查某与邓某为机动车驾驶人,陆某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查某和邓某的赔偿责任。汪某作为摩托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查某赔偿陆某家属20万元,汪某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和邓某赔偿19万元,剩余损失由陆某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