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专车送小学生回家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并且未在指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小学生下车后也无人指导和护送,一名小学生自行下车过马路时被车辆撞伤致残。528,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诉被告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决原告许友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839862.55元,由被告沭阳县城东小学赔偿15%125979.38元。

 

2013325,读小学一年级的6岁小学生许友明放学后,乘坐学校送学生的专车回家,校车至苏326线115KM+450M处,下车由其奶奶接回,从校车后面横过道路时,被麻俊如驾驶货车撞倒碾压致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麻俊如、许友明负事故同等责任。2013825,沭阳法院作出(2013)沭开民初字第0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医疗费44926.55元、护理费73212元、伤残赔偿金2196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900元、残疾器具费508000元、残疾器具维修费162560元、残疾器具装配锻炼费49980元,合计1079862.55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40000元,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为839862.55元,由麻俊如赔偿60%503917.53元。

 

法院查明:原告许友明日常上下学均由其奶奶吕银环负责接送。事故当天,该校校车擅自改变校车标牌载明的行车路线,且未在指定的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现原告许友明将城东小学告上法庭,他诉称:自原告受伤后,经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为839862.55元,其中60%由肇事车主赔偿,尚有40%335945.02元未得到赔偿。被告校车不具备校车资质,未经过行政许可,该校车在停车时未在停车点停车,未对过往车辆进行警示,照管人员没有下车引导,对原告的损伤存在重大过错。现起诉,要求被告就原告未得到赔偿的部分承担90%赔偿责任即30217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路线行驶。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学生上下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本案中,按照被告校车标牌审核的路线行驶,原告下车回家本无需横穿道路,但由于被告校车在事发当天擅自更改行驶路线,使原告下车回家不得不横穿道路,增加了原告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被告校车既未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也未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同时学生上下车时,随车照管人员未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损伤系案外人麻俊如驾驶机动车将横穿道路的原告撞倒碾压所致,但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受伤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