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昨出台抢夺刑事案件定罪及量刑标准 抢夺老幼孕残750元就入罪
发布时间:2014-05-30 浏览次数:1553
5月29日讯(记者冒群)抢夺老、幼、孕、残等弱势群体的财物、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等十种情形,只要满750元就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入罪标准。昨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确定了江苏办理抢夺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省高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抢夺这一多发性侵财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
新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5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还将十种情形的“入罪”标准降低,以加大惩处力度,包括:
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的;
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对这十种情形的抢夺公私财物,江苏省把“数额较大”的标准划定为新标准的50%,即降低了这些具有特定情形抢夺犯罪的入罪门槛。也就是说,在江苏,只要抢夺老幼孕残等弱者满750元,即构成犯罪。
据了解,在制定新标准时,省高院对近年来办理抢夺刑事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基层一线执法办案部门的意见,确保执行标准的科学性和实践性。随着该数额标准的出台,司法机关将进一步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依法严打抢夺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促进平安江苏建设。
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于昨日下发全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