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强奸幼女案两种情形下的量刑思考
作者:李红梅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次数:1666
案情:被告人胡某在其家中奸淫亲生女胡某某(未成年幼女),致胡某某怀孕。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上述案件引发两个争点:
一、利用直系亲属关系奸淫幼女,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强奸罪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种特别情形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种特别情形为:(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其系被害人亲生父亲的特殊身份,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的量刑该在哪种幅度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奸淫亲生女的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一)中的“情节恶劣”。对此,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父亲强奸女儿的案例,发现此类案件虽然有违伦理道德,被告人行径恶劣,令人深恶痛绝,但在最终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父亲还是难以受到非常严厉的处罚,一般是被判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该类案件是被认定为普通情形强奸案,并在其幅度内予以量刑,刑罚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够大。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现实的社会危害性来看,父亲对女儿的强奸比起其他强奸犯,其对女儿的身体伤害可能还会小些,所以刑罚的力度没必要太大,量刑幅度比照普通强奸犯就行,笔者不完全赞同该种看法。笔者认为,父亲利用其特殊身份奸淫未成年幼女,应当将其认定为强奸罪特别情形(一)中的“情节恶劣”,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理由:1、该类犯罪行为严重有违伦理道德,是对人身关系道德观念的严重侵害,一般情况下,民愤极大,影响恶劣。虽然,父亲对女儿奸淫的行为是隐蔽的,但一旦案发,十里八乡的群众可能都知道,恶劣的影响广而深远。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正常情况下,父亲对其女儿的年龄是明知的,对奸淫亲生幼女的行为严重有违伦理道德应当也是明知的,但依然利用其特殊身份做出此类犯罪行为,反映出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比一般强奸犯更深。3、犯罪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更大。未成年幼女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人,对性行为尚缺乏客观、全面、准确的认识,出于对父亲的信任和依赖,事发时难以做出反抗或不敢反抗,但日后必然会对成长中的未成年女性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引发不利后果。综上,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未对 “情节恶劣”的情形具体列举,但笔者认为,“生父强奸幼女”情节与法律规定中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特别情节对比,社会危害性基本相当,所以,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以加大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
二、明知被害人系幼女,而将生殖器插入实施奸淫,致幼女怀孕,是否属于后果严重。
我国现行刑法强奸罪的特别情形(五)只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而未对“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一一列举。本案中,被告人将生殖器插入幼女生殖器对其实施奸淫,致幼女怀孕,能否认定为法律规定中的“严重后果”情形,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也搜集了多起类似案例,发现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尽管身心受到了巨大摧残,民愤极大,例如,本案被害人在幼小年纪就堕胎,周围群众均知晓,造成恶劣影响,但在最终的司法实践中,该情节一般只在量刑时作为酌情从重考虑的因素,甚至有案件不考虑。显然,这样的司法实践忽视了该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未对“后果严重”情节一一列举,但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却可以作为参考。该条将司法实践中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列为下面几种: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均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笔者认为,考察某个行为社会危害性时,应当坚持历史的、全面的、本质的观点。本案中,被告人强奸幼女致其怀孕的社会危害性与上述列举六种情形基本相当,理由:1、强奸幼女的手段残酷。被告人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仍采用插入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对被害人身体造成很大伤害;2、强奸幼女的后果严重。被告人强奸致幼女怀孕,被害人在幼小年纪就堕胎,身心受到具大摧残,更容易给被害人今后的人生、婚姻、生育带来诸多不确定后果;3、民愤极大,影响恶劣。被害人遭其生父强奸致怀孕,在幼小年纪就堕胎,周围群众均知晓,虽有民愤、同情,但也有歧视、流言诽语,让被害人自幼即背负巨大精神压力,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所以,司法实践中,若只将该情节作为酌情从重考虑的因素,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综上,针对以上两个争点,本案被告人无论从哪个情节考虑,均应当认定为强奸罪规定中的特别情形,更何况本案被告人对两个情节兼而有之。所以,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为宜。这样不仅能打击有违伦理道德的性侵犯罪,而且也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幼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