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欲提高承包人的土地承包金被拒绝,心生怨恨而毁坏麦苗。日前,阜宁法院以被告人王宏、李江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3月份,被告人王宏等人因欲提高承包人孙玉珍土地承包金被拒绝而心生怨恨,被告人王宏即指使被告人李江用耙田机将孙玉珍家的35.58亩麦苗全部毁坏。经阜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宏、李江毁坏的麦苗直接经济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2789.59元。案发后,在阜宁县所在镇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主持下,被告人王宏所在村民小组与被害人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悉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宏、李江为泄愤报复,以毁坏禾苗的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宏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宏、李江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已得到了经济赔偿,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王宏、李江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