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恋发生性关系 被判强奸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5-29 浏览次数:407
一名17岁的高中男生在与另一名不满14周岁的女生早恋期间,明知该女生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犯罪获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17岁的陈某是沭阳县某中学高中一年级的学生,与本校初中女生莫某谈恋爱。 (莫某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出生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中,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的家庭环境、家庭教育、日常活动作了调查,了解到被告人陈某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其父母因忙于生计而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加之陈某系高中一级在校学生,因年幼,尚未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一时冲动,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法庭教育,被告人陈某认识到其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表示要好好改过自新,请求法庭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均系在校学生,双方因早恋而发生性关系,故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陈某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