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征及审查判断
作者:李红梅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1667
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面对的最主要、最重要和最广泛的言词证据主要有三种,即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供述,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未成年证人的证言。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书证、物证较言词证据要少,故未成年人的言词证据往往成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在实判改革和强调司法公正的形势下,如何提高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认证质量,是应引起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需要法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地、客观地审查判断它的真实性。
一、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具有的特点
1、准确性低
从主观因素来看,一般低龄未成年人缺乏记忆的完整性,他们容易把想象当成现实的特点还可能造成对记忆材料的歪曲,这些都会影响其言词证据的准确性。从客观因素来看,案件的发生过程持续时间短,稍瞬即逝,而未成年人又处于错觉多发期,有可能在头脑中形成虚假的印象,导致错误的陈述。
2、逻辑性弱
未成年人对某一事件的描述多不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往往是想到哪里说到哪里,不区分表述的因果关系、主次关系等。这就需要调查人员按照一般的思维习惯重新排列其陈述的前后顺序,经过这一对言词证据重新整理加工的过程,可能又会衍生出一些背离案件事实的“陈述”,影响言词证据的正确性。
3、易变性强
未成年人排除干扰能力差,在接受询(讯)问时可能会受到调查者误导性暗示的影响。一方面,调查者在询(讯)问中将对案件情况的先入之见流露给未成年人,使未成年人误以为调查者预先得知问题答案,自己只能按照“正确答案”回答问题;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当他们回答问题或讲述完一件事情之后,如果成年人提出疑问,他们会对自己原来的说法犹豫不决,甚至按照成年人的思路去修正或者改变自已的说法。
二、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
1、审查未成年人提供言词证据的资格
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能否被采纳应重点审查其是否具有提供证据的资格。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可见“能正确表达意志”是对证人具有作证资格的最基本要求,当然对提供言词证据的其他主体也应有此基本要求。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 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1)未成年人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2)未成年人理解有关问题并清楚表达的能力。(3)未成年人对说实话义务的认识能力。
2、采用比较法排除虚假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虚假的言词证据是指故意所作的虚伪的陈述,又称为伪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如低龄儿童的证言中包含专业术语,而且证言的逻辑性也明显超出其智力状况,这时应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证明他有能力说出这些话,否则应予以排除。有关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比较审查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是纵向比较;其二是横向比较。纵向比较就是对同一未成年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进行比较,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之处。横向比较是对不同未成年人的陈述作并列比较或将未成年人的陈述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其他证据相对比,看其所用语言或逻辑结构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之处。实际上,不同的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陈述很难完全相同,连细节都完全相同的陈述反而不正常。要准确地判断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真假,就要了解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智力状况。
3、采用综合印证法识别错误的未成年人言词证据
错误的言词证据是指由于观察不清、记忆模糊或表述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错误陈述,不是故意作伪证。由于未成年人观察、记忆、理解、表述能力的不足,其言词证据中存在错误的可能性较成年人更大。综合印证法,是指将涉及对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证据加以综合性分析、判断,以认定证据之间是否相互照应、协调一致的审查判断证据方法。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司法实践中,审查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时应结合案件的性质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一般使用综合印证的方法,通过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与已认定的证据进行综合比较,找出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不足之处,发现错误的陈述,再结合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分析未成年人言词证据中存在缺陷的原因,运用科学逻辑推理,排除错误的言词证据。
综上,分析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特点,重要作用在于为寻找其错误陈述的原因提供根据,从而使审判人员形成正确的内心确信,准确地排除错误的言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