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邻居只为堆放秸杆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故意伤害。日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48岁的女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3612,因被告人黄某将菜籽杆堆放在以前的邻居嵇某家的田中(已被征用),嵇某让被告人黄某将菜籽杆搬走,遭到被告人黄某拒绝,为此双方发生口角。

 

当晚8时许,嵇某与妻子姚某二人至被告人黄某家门前,仍为堆放菜籽杆的事情与被告人黄某及其丈夫施某发生争吵。姚某搬田中的菜籽杆往被告人黄某家的地方丢,被告人黄某及施某即分别从家中拿了一把镰刀和一把铁叉出门,阻止姚某搬菜籽杆,期间,被告人黄某持镰刀将姚某左手及上臂划伤。

 

经法医鉴定:姚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害人姚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协调被告人黄某赔偿了经济损失6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撤回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后虽有翻供,但在庭审结束前又当庭认罪,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姚某双方为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故意伤害,对纠纷的产生均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黄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