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途杀出“程咬金” “西瓜诈骗”获刑罚
作者:康军雄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350
为配载站配送30190斤西瓜到河南商丘,司机却将整车西瓜运至老家出售了。
2013年6月下旬,江苏省东台市三仓镇临海村王某、崔某夫妇有一批优级特小凤西瓜成熟待销售,遂与河南商丘西瓜商李某达成了购销协议,并办妥配运手续。承接配送业务的无锡某配载站安排丁某前往东台承担西瓜配送具体事宜。
但事情并不像受害人所预料的那样发展,甚至远远超出其想象。
河南商丘的西瓜商李某在农贸市场经营瓜果批发,西瓜上市期向王某拿西瓜销售,在西瓜发货前李某向王某预付部分瓜款,他们这种合作关系已经建立了四年多。6月下旬正值王某的西瓜成熟期,王某两天发一大车特小凤西瓜给李某。
按正常行车日程,货物于28日上午就应到达商丘。见货物迟迟未到,李老板遂打电话给司机,司机说车开到淮安时坏了,下午一点多钟修好。到了下午五点钟,李老板再次打电话给司机,司机说到了徐州,李老板还叮嘱司机不用着急。到了六、七点钟的时候,李老板再次拔打司机电话时,司机的手机已经关机,一直都打不通。李老板马上与王某取得联系,把情况告诉了他。王某联系了说也打不通,一直关机,并一直处于这种状态。王某感觉不对劲,怀疑可能被骗。
据被告人丁某交待,在骗得西瓜装车以后,并没有按当事人的要求将西瓜运到商丘,而是直接将西瓜运至沈阳卖给当地瓜贩。经东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批次西瓜价值人民币35624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丁某否认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不能悔罪,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