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 业主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作者:兴园 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次数:382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擅自断电,造成损失谁来买单?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纠纷,将给你一个很好的启示:业主有权要求赔偿。
被告系镇江新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原告系小区业主。2014年1月,原告与承租人胡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胡某某居住,在房屋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由承租人支付;在租赁期内,原告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将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给承租人并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同日,原告收取胡某某押金、租金等共计61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供电部门是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享有合理使用电的权利,承担交付电费的义务。被告作为原告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对电力用户采取停电措施。被告的断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500元。
法官释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的停电行为侵犯了原告用电的权利,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应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原告因停电导致无法出租房屋,造成原告租金和违约金损失,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500元较为合适,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