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袁某等五人因为在工地上打架,被工地负责人扣发工资等5万余元,五人认为不合理,遂到泗阳法院起诉,要求建筑公司全额支付工资。

 

刘某、袁某等五人在工地一个组干活, 2013年秋天,五人在工地上因琐事参与打架,结果打伤了两个同事,公司代为处理了。等到发工资的时候,公司扣留了五人的工资及材料费共54187元,言明用来支付两名伤者的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刘某、袁某等五人遂起诉至泗阳法院。

 

据法庭了解,被告公司曾出具结算单一份给五原告,该结算单载明:一、二层模板面积、单价分别为1202平方米23.5元,共计28247元;五人工资费用共计25940元,以上合计54187元。工地负责人杨某及五原告都签名。

 

五名原告称:他们未参与打架,在该结算单上签字时因为被告告知原告签字只是起到证明作用,该证据不能证实参与打架的事实。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与五原告均签字认可其负有发放工人工资的义务,因此,被告欠五原告劳务款54187元,应在五原告催要后及时支付。被告称五原告参与打架,应扣除其劳务费的主张,其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该主张,可与五原告另行处理。遂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原告劳务款541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