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销?
作者:胡菲菲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1847
2014年初,即上述案件二审过程中,供销社向我院起诉张某,称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某隐瞒了其抽逃农技公司注册资本一事,供销社直到
本案中,能够认定的事实是:农技公司资金账户于公司注册当日存入的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次日即被张某抽逃至今未归还;双方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当日由供销社向张某现金支付股权转让款,但供销社至今未按约支付400万元股权转让款。
本案争议焦点是讼争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否撤销,即:协议有无可撤销事由;如果有可撤销事由,供销社行使权利是否超过除斥期间。对于上述问题,审理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分别阐述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应予撤销。张某在和供销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农技公司注册资本已被其抽逃的事实,隐瞒了事实真相,构成欺诈,协议具有可撤销事由;结合供销社举证的A法院所审理的另案庭审笔录及该院依职权调取的银行转账票据,以及张某在该案中下落不明的事实,能够认定供销社直至A法院一审开庭即
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不应撤销。对于不予撤销的缘由又有两种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未将其抽逃润淮公司注册资本的事实告知供销社,这一行为并不构成欺诈。因为张某是否隐瞒其抽逃公司注册资本的事实,不足以影响供销社作出是否受让张某股权的决定,两者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故张某未将抽逃公司注册资本一事如实告知供销社并不构成欺诈,《股权转让协议》不应当撤销。
还有意见认为,供销社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即认为供销社受让股权具有农技公司股东身份后,其就应当知晓公司注册资本的状况,故供销社起诉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股权转让协议》不应撤销。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下的第二种意见:供销社行使撤销权超过了除斥期间,《股权转让协议》不应撤销。本案中供销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