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856
又一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这是一个播种希望和快乐的节日,我们翻开2013年全市两级法院少年庭审结的1000余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案件,从中我们感受到在社会各个方面的关心、支持下,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进一步优化,全市未成年人犯罪率又有了新的降低。但我们也有些许的痛心和愤慨,痛心的是全市仍然有近300名花季少年走上犯罪道路,被刑事处罚。我们更为愤慨的是一些犯罪分子残忍地伤害孩子,杀害、强奸、拐卖……,甚至是自己的子女,在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父母不愿意抚养自己的子女,一些管理机构、管理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孩子不应有的伤害。我们从中择取几个典型的案件予以公布,希望引起家长、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1、强奸幼女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死刑
【案情】2009年3月的一个凌晨,被告人薄某睡醒后无所事事,萌生了盗窃和强奸的想法,他偷了根钢管作为武器,在游走寻找作案目标无果后,他潜伏到一个女公厕后面。大约6点钟左右,薄某听到女厕中有动静,立即携带钢管窜进厕所内,猛击如厕的朱某(女,时年13岁)头部数下,将其打昏,并强奸后逃离。被害人朱某被送医院抢救多日脱险,但因伤导致中度智能障碍。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薄某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前科累累又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高级法院二审予以维持,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薄某已被执行死刑。
【法官点评】近年来,强奸幼女的案件频发,不断考验着社会的容忍度,最高司法机关为此专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了一道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此外,这类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父母监护不力、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等也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案例2、继母杀女母爱何在
【案情】赵某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同样离异的胡某结婚。婚后因感觉夫妻关系不稳定,故对胡某的前妻产生强烈地痛恨心理,并转嫁至前妻所生女儿小蝶(殁年6岁)身上。经常对小蝶打骂,甚至不允许其上桌吃饭。2013年6月的一天,赵某发现小蝶在自家旁边的小河边玩耍,口中念叨着自己的生母,顿时心生怨恨,一把将小蝶推入水中,并把小蝶强行面朝下按在水里三四分钟,在肯定小蝶死了之后,赵某才松开手回家。因家人怀疑,赵某承认了她的犯罪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杀害未成年继子女,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赵某有坦白等应当或酌情应予从轻情节,故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此案法律适用上一目了然,这其后的伦理值得我们深思。父母的爱是一种天性,也是一种义务,无论是生父母或是继父母,在选择了自己的家庭角色后,就应该明白“父亲”、“母亲”背后的广博含义。本案中,孩子自始自终是无辜的,甚至是无助的,继母赵某的行为我们必须严加谴责的,但其生身父亲的漠视和不作为我们也深感遗憾和震惊,希望天堂不再有伤害,蝴蝶与花儿相伴。
案例3、出卖亲生子女奇葩的致富路
【案情】被告人颜某和郭某系夫妻。二人因生活较为贫困,一直在谋划着脱贫致富的好方法。2006年2月,郭某生下一女孩,夫妻二人商量后,以1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2011年7月,郭某又生下一男孩,已经尝过“甜头”的夫妻二人再次意动,经同乡李某、李某某介绍后将男孩以3.9万元的价格卖出。2012年7月底,两介绍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郭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居中介绍并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依法判处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考虑到郭某还要抚养两个孩子,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介绍人亦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的,即使是出卖人的亲生子女,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颜、郭二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先后两次将自己襁褓中的子女,当作货物一般卖与他人,并想以此致富,不仅为道德为所不容,也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4、女童独自超市购物遭猥亵
【案情】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郭某在自家开设的超市内看店经营,见被害人朱某(女,时年7岁)独自到超市内买东西,遂心生不轨,借抱被害人朱某看高处货架上的商品之机,用手指伸进被害人内裤对其下体抠摸。被害人回家后,因感觉下体疼痛即向家人诉说,家人带其到医院检查后遂报案,经鉴定朱某构成轻微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猥亵儿童的案件,且案件呈现被害人低龄化、受害次数高频化以及熟人作案增多等趋势。针对这一情况,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场所和人员的监管力度之外,家长务必加强对孩子的监护和性教育,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和能力,避免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或随意托付给他人,孩子们也要尽量避免独自外出,注意防范身边可疑人员,受侵害后要及时报案。司法机关也应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严、从重打击。
案例5、信奉邪教残杀女儿同学
【案情】被告人徐某多年信奉全能神教,并传教于她的女儿侍某(14岁)、儿子侍某某(11岁)以及女儿同学葛某(15岁)。徐某从其女儿和葛某处得知其女同学管某(15岁)精神上出现问题已辍学,便认为她所信奉的神能治好管某的病。2013年1月下旬,徐某将管某接到其家中,对其灌输全能神教思想,劝其信教并停止服用精神类药物。停药后管某精神出现异常,徐某认为其“魔鬼撒旦”附身,为将“魔鬼”消灭,徐某先用板凳砸打管某头部,后又用手掐捂管某颈部,见其仍有呼吸,便坐压在管某身上,并让其女儿、儿子用跳绳勒管某颈部、葛某按压住管某双腿,最终将管某掐死。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侍某、葛某不满16周岁从轻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侍某某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邪教打着拯救人类社会的幌子,实际上做的是反政府、反国家的事情,利用邪教残害无辜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智,学会运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理智的保持自己的行为,并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保护家庭和孩子。
案例6、同居生女不认依法亲子鉴定
【案情】2001年6月,张某与金某离婚,离婚后张某与有妇之夫宁某同居,2003年1月,张某在某医院生下一女,出生医学证明记载该女的母亲张某、父亲金某。2005年,张某又与前夫金某复婚。张某坚称女儿的生父为宁某,但是宁某对此矢口否认。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宁某承认女儿是其所生,并支付抚养费。法庭上,起初宁某避而不见,并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后经做工作,宁某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确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法院遂据此判决宁某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关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7、饲养动物伤人应担责
【案情】范某因为家里打扫卫生,将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拴在其居住的楼层楼道内。小小(10岁)和其姐姐小金回家时,看到范某家的大狗拴在楼道内,小金便前去与范某聊天,小小则独自与狗玩耍。不多久,传来一阵哭声,小小在和狗的玩耍中,左眼睑及头皮被狗抓咬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某将其自家饲养的阿拉斯加犬栓在其居住的小区楼道内,致使原告小小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小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减轻被告范某的责任。故判决双方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
【评析】近年来,饲养动物成为了民众休闲生活的一种选择,但这也造成了动物致损案件的多发,给受害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和身体伤害。按照法律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要约束好自家宠物,家长也要教育和监护好孩子,避免因挑逗宠物而遭受伤害。
案例8、孩子未封闭滑道内受伤管理人应承担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2012年7月中旬的一个上午,张某、谭某带着女儿小敏、侄儿小乐等人到某景区游玩。该景区素来以滑道闻名,大人小孩都愿意前去一试滑行览景的独特滋味。谁知天公不作美,游玩当天下起了雨,景区关闭了滑道。小敏、小乐等四个孩子趁着大人聊天的空档儿,他们另辟蹊径,从滑道中部进入滑道玩闹,结果造成小敏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创伤性颅内积气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景区滑道属于高危游览项目,应采取全封闭等安全经营模式,事发时滑道为半封闭状态,景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小敏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据此,法院判令景区对小敏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上述案例中,未成年人的父母在明知滑道关闭的情况下,仍带着未成年人爬到滑道中部的平台处,且未尽到看管责任,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而该景区内滑道系高危游览项目,却未采取全封闭等安全经营模式。这警示我们,一方面,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需尽到心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父母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亦应当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远离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