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许浮根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案赃款共计人民币21248.9元,分别发还给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许浮根退赔人民币1526.1元。

 

被告人许浮根于20139月至10月间,先后至泰兴市济川街道、黄桥镇、泰州市医药高新区等地,采用弹弓发射钢珠击碎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18起,窃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7750元及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4603元,被击坏的汽车玻璃损失合计人民币5992.7元。

 

被告人许浮根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自被告人许浮根住处追缴赃款人民币11247元、卡号为6228483428593201xxx的银行卡1张(内有人民币10001.9元),所窃赃物除价值人民币5025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被被告人销赃无法追缴,其余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原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浮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多次盗窃、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均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许浮根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是累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