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妥善化解一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
作者:谢善娟 方帅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326
年过40的钱师傅是灌云县一家化工公司的工人,化工企业虽然工作累,但劳动待遇也较其他企业高。钱师傅夫妻俩都在这家公司,小日子过得还是很滋润的。2013年,因为环境保护形势发展的要求,公司因排污不达标,被省环保局责令停产整顿。
2013年6月,钱师傅等32名工人向灌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和在岗期间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仲裁委裁决公司败诉。该公司不服,向灌云县法院提起诉讼。灌云县法院调解未果,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人们的相关费用60余万元。2014年3月底,该公司就其中的31起案件向连云港中院提起了上诉。
“劳动争议的诉讼周期太长”连云港中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行政一庭庭长方愚认为,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制度的设置初衷是解决劳动者维权周期过长的问题,但如果调解不成,按程序调解、仲裁、一审、二审、执行一个个环节走下去,劳动者实体维权周期过长,从提起仲裁到最终拿到补偿金往往要一、两年之久。“劳动争议案件既要维护劳动者正当的劳动权益,又要支持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更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加大调解力度,以便彻底解决纠纷,”
第一次提起仲裁时,工人们还没想到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公司还没能实现恢复生产。在连云港中院二审审理期间,32名工人再次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第一次仲裁后的生活费,并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仲裁案需等待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果,灌云县仲裁委中止了审理。
公司有公司的苦衷:我们公司对工人的待遇一向很好,工资比其他同类企业高得多。之前一直是环保达标企业,后来因为环境保护形势发展和政策变化,对环保排污要求更高了,省环保厅经监察认为我们设备不合格,要求我们停产整顿。工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保障,但现在公司确实是经营困难。而且其中部分工人我们已经通过发放社会保险补助金的方式直接发钱给工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又要求我们支付明显不合理。
工人有工人的委屈:公司环保不达标,我们是冒着高风险在作业。我们对公司有感情,公司有没有拿我们当人看,为什么不给我们生活费,不给我们交保险,还欠着我们加班费,我们生活实在困难,有的家人患有严重疾病,有的还是双职工现在双下岗,我们也要吃饭啊。
庭审过后,行政一庭对这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工人的合法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该公司因环保问题目前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整治排污达标亟需资金,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工人的巨额补偿费用。而且尚有一批案件正在仲裁程序中,可能还要引起下一轮诉讼。本着对企业和工人负责的态度,最好能将涉案所有纠纷一并调解处理。之后合议庭多次与灌云县仲裁委、市仲裁委联系,组织工人和企业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公司释明法律,表明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必须得到支持。公司负责人表示,即使贷款也会将欠工人的钱还上。另一方面,向工人告知目前企业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希望出于对企业的感情互谅互让。承办法官与32名工人分别通过电话联系、当面调解等方式进行了多次的沟通疏导,逐案逐人分析案件情况,一一指出仲裁、诉讼中不应得到支持的部分数额,引导他们依法计算合理的损失数额。因为人数众多,经常一个个电话打完,时间已到晚上九点多钟。
经过一个多月的耐心调解下,原来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终于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致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将因劳动争议所涉及的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所有纠纷一次性处理了断。公司支付工人补偿金额近100万元。公司答应协助工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档案移交、失业救助等手续。工人基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困难,同意公司分三批支付上述款项,并撤回了第二次的仲裁申请。出于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调解协议还明确一个惩罚性的条款:如果公司不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工人们可以直接以总数额120万余元申请法院执行。一批群体性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原来怒气中烧的工人们,终于与公司握手言和,笑逐颜开地离开了法院。
“2014年全省法院对资源环境案件实行三审合一,市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二审合一,两类案件都由行政一庭负责专业化审理。行政一庭对环保问题引发的连环诉讼有高度敏感性和责任心”,中院赵伦同副院长介绍说,“环境保护问题是当前审判的重点问题,抓经济更加不能忽视环保治理,省环保厅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停产整顿是正确的。但是环境保护不是一棍子打死,一关了事,还涉及到企业职工的下岗就业等一系列的问题,对环保达标企业要允许其继续生产,给企业喘息的机会,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否则企业倒了,工人拿不到钱,实际上损害工人的利益,所以法院不能机械办案。行政一庭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将两批60多个群体性纠纷一次性化解,是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从处理效果看,老百姓和企业都是非常满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