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先生去年购买了本市某新开盘小区的商品房,由于房屋位于三楼,且靠近马路,马路边是一排小区商铺。所以先生特别留意了商铺的高度是否会影响自家房屋的采光,在看过售楼处展示的沙盘后,按照沙盘模型,商铺的高度只到二楼以下,在询问售楼处工作人员后,售楼处工作人员也斩钉截铁地想先生保证商铺不会影响到三楼的采光。于是,先生终于下定决心购买下了三楼的房屋。      

 

今年开发商通知收房,先生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自己的新房,过去一看却大失所望,不仅商铺墙壁距离自家客厅的阳台窗户仅有10厘米,且商铺顶部女儿墙高出自家地面足足有1.2,严重影响了房屋的采光和视野。

 

在与开发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指责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与沙盘展示完全不一致。开发商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为本物业所作的其他任何形式广告、宣传资料、售楼书、样板房、照片等资料和内容及销售人员的讲解内容与本合同及附件、补充条款不一致的,均以本合同及附件、补充条款之约定为准”,沙盘模型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最后,钟楼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 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认定沙盘展示的内容明确具体,且商品是否低于曹先生所购买的房屋对于曹先生决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最终判决先生胜诉,判令开发商为先生办理退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