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夹伤脚谁之过
作者:卜雪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279
市民在超市购物不慎夹伤脚,责任该如何认定和处理?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顾客超市购物受伤引发的赔偿纠纷,法官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市民顾某在张家港一超市购物乘坐扶梯下楼时,右脚被扶梯夹住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最终涉诉至法院。庭审中,顾某出示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要求超市方全额赔偿。
超市方提出抗辩,指出顾某在乘坐扶梯时不仅左手推婴儿车,右手还手抱一名儿童,违反超市乘梯安全须知,自己置安全于不顾,该起事故过错在于顾某本身,拒绝对顾某进行全额赔偿。双方言辞激烈,意见针锋相对。承办法官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之规定,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超市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顾客在经营场所内遭受损害,未有人员对乘梯不当行为进行劝阻和管理,尚不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顾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危险性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其在乘坐扶梯下楼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左手推车右手抱小孩,违反乘梯安全,人为加大了受伤概率,双方在本案中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