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已解除 清理条款赔偿得支持
作者:陈伟、张颖 发布时间:2014-05-27 浏览次数:1587
合同因为对方违约已经解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可以主张?近日,昆山法院民二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一份已经解除的协议书条款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终得到法院支持。
2014年初,原告某毛条厂将杭州某毛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归还所欠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然而,法庭在审理中发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是基于一份已经被解除的还款协议书。原来,双方曾经就该货款进行对账,并依据对账结果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其中就具体的还款计划、协议解除条款、违约金等内容做出了约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依据还款协议的解除条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解除该协议,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约定的款项。2014年1月,被告收到律师函,还款协议书得以解除。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还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该还款协议书中关于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承担的内容,系对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即属于“清算和清理条款”,故原告解除还款协议书后,该部分内容仍应有效。故法院最终在合理范围内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这两条规定明确了合同终止后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合同终止,合同条款也失去其效力,但是如果合同尚未结算完毕,那么合同中关于结算清理的条款就应当继续产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双方的还款协议书已经解除,但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正是基于还款协议书中清理条款的规定,故应当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