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借款又“取走” 被处徒刑加罚金
作者:弘法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331
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江苏泗洪一妇女还钱后看清债主放钱的地方又返回将钱取走,泗洪法院
被告人俞侠仓,1958年7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系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农民,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头年因家中有事曾经借村邻王某某3万元,
中午王某某回家后发现俞侠仓归还的3万元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俞侠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俞侠仓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侠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俞侠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侠仓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侠仓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被告人借款即便是久拖不还,也只是民事纠纷,但是,被告人将借款归还他人后其财产权就实现了转移,3万元就不再是自己所有,而此时再秘密将钱“取走”,就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所以,俞侠仓必须背上盗窃的罪名。这正是:一时贪心作怪,毁了一世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