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账还钱天经地义,然而江苏泗洪一妇女还钱后看清债主放钱的地方又返回将钱取走,泗洪法院520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俞侠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俞侠仓,19587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系泗洪县瑶沟乡官塘村农民,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头年因家中有事曾经借村邻王某某3万元,20131221日上午,被告人俞侠仓到王某某家去归还王某某3万元借款。王某某接钱后也没有点数,随手就放到卧室里的一个木箱子里。被告人俞侠仓还完借款和王某某说了几句客气话就要回家,王某某说还有别的事情也就到外面去了。俞侠仓想到王某某仅将3万元借款放在一楼南侧卧室一未上锁的木箱内,且现在家中仅有王某某聋哑母亲在家,即产生将3万元钱款盗走的想法。被告人俞侠仓遂返回王某某家,在一楼南侧卧室内将木箱中的3万元现金盗走。

 

中午王某某回家后发现俞侠仓归还的3万元不知去向,遂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告人俞侠仓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俞侠仓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王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泗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俞侠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俞侠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侠仓将所盗财物全部退还给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俞侠仓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该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中,被告人借款即便是久拖不还,也只是民事纠纷,但是,被告人将借款归还他人后其财产权就实现了转移,3万元就不再是自己所有,而此时再秘密将钱“取走”,就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所以,俞侠仓必须背上盗窃的罪名。这正是:一时贪心作怪,毁了一世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