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兴法院公开审理某火锅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该市部分大中型餐饮单位负责人、火锅店老板70余人参加旁听。

 

2013年初,季某在泰兴城区开了一家火锅店,为了降低成本,和几个员工打起了“口水油”的主意:将餐厨垃圾中的红油,与新鲜红油按比例进行勾兑、分装和封袋,作为火锅底料出售给顾客食用。经查,自20134月至10月中旬,季某和徐某经营的该火锅店,熬制、勾兑成品红油共计6000多斤,生产、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经公开审理,审判长当庭宣判:火锅店老板和餐厅经理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两名厨师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参加旁听的70多位餐饮同行们在庭审结束后纷纷表示,这次宣判对自己产生了极大的思想冲击,他们将以此为鉴,认真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同时组织职工学习教育,规范操作行为,做“良心菜”、开“良心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