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优化未成年人审判机制实现“1+1>2”
作者:赵玲 发布时间:2014-05-26 浏览次数:946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日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开始探索实行“合适成年人”制度,让合适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出庭参与刑事诉讼。
缪某出生于一个经济较为困难的家庭,幼年时父亲去世,母亲随后离家出走,缪某就一直由伯父抚养长大。初中时,他因厌倦学习而辍学,伯父多次教育不成只能放任其在社会上游荡,沉迷网吧游戏,慢慢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甚至还偷伯父家中的钱物。最终,缺少正当经济来源并深受社会不良习气影响的缪某走上了犯罪道路。2014年2月,刚满16周岁的缪某因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后,承办法官在庭前调查过程中了解到,缪某的伯父因对他太过失望而拒绝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席庭审。没有法定代理人,庭审该如何进行?怎样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缪某所缺失的情亲教育又该由谁弥补?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少年庭法官经合议,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为缪某找一位“代理家长”出庭。
“合适成年人”是指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或者本身是共犯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这些人员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它成年亲属,所在的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中选择。“这就相当于给未成年被告人找一个‘代理家长’。”宜兴法院少年庭庭长钱富良表示,虽然涉未成年人审判“合适成年人”机制已经在全国实行,但宜兴法院对此项机制的运用进行了合理有机优化。法庭从“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开始,注重特殊职业“合适成年人”所能够发挥的独特效用,将“合适成年人”的代理作用与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和教育结合到一起,发挥出“1+1>
在该院少年庭目前确定的32位“合适成年人”名单中,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二级心理咨询师、专业心理辅导师等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或心理辅导经验的人超过“合适成年人”备选总数的三分之一。“让这些人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行使心理干预与疏导功能能够起到事半功倍、一举两得的效果。”钱富良说得很有底气。
大量心理分析数据和审判实践经验表明,法定代理人无法缺席未成年人审判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家庭经济极端困难,无法承受出庭成本导致缺席;二是家长对未成年被告人采取放任和无视的态度,拒绝出席庭审。而存在这两种原因的家庭环境都会或多或少对未成年人的性格成长造成负面的心理影响,不利于青少年人格的健康发展。因此,法院在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席庭审的情况下指定心理工作者充当“合适成年人”,在受理案件之初就邀请这些擅于心灵沟通的“代理爸爸”、“代理妈妈”们参与诉讼全过程,安排他们与失足的“孩子”见面聊天,深入了解分析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提出心理干预方案。
“一个人的成长环境和人格形成有着很大关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你的失足源于内心的自卑自弃,对自己的人生缺少一份责任感······”
“我想对所有关心我的人真心地说一句对不起,我以后一定重新做人,认真经营一个属于自己的温暖的家。”虽然缪某最终被判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但他在法庭上的表白让人欣慰。“这次心理辅导起到了作用,我自己也感到了作为‘合适成年人’的价值。”第一次做“代理妈妈”的艾夕芬由衷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