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松香加热脱毛猪头肉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1214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卢进在未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镇江市丹徒区上甸村一民房作为“猪头加工点”,从事猪头肉加工、销售。
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卢进在明知国家禁止使用工业松香加工肉制品的情况下,先后从朱方路批发市场永富竹炭经营部购进工业松香2桶计900斤,安排工人将工业松香加热溶化后侵粘在猪头、猪耳朵上进行脱毛,后将经过脱毛的猪头分离出猪头肉、猪耳朵等猪肉制品,一部分用于镇江市朱方路冷冻批发市场内徐春霞租的摊子上销售,一部分销售给市区多家熟食店,销售金额3万余元。
经检测,被扣押的松香系工业松香(非食品级松香甘油脂)。经专家评定,工业松香属非食品用的化学物质,内含重金属铅等,酸值超出国家标准,工业松香脱毛会对畜禽肉制品造成污染,食用该污染的畜禽肉制品对人体健康有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进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加工,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卢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作出如上判决。被公安机关查扣的已做脱毛加工的猪头24.84吨、工业松香(非食品级松香甘油脂)
据承办法官赵梅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工业松香即为非食品用的化学物质,对人体有害。我国农业部发布的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用松香拨毛。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进行脱毛,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对卢进的量刑依据。赵梅介绍,根据两高颁布的危害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的金额达到二十万元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本案中,卢进生产、销售的金额为16万余元,因此在五年以下量刑。同时,为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和条件,该司法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