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老夫妇有三个子女,大儿子是高某领养的。2012年高某去世后,亲生儿子,即小儿子向法院诉讼追讨老父亲的遗产。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此分家析产案,后原告撤回了该诉讼请求。

 

原来高某生前在昆山锦溪镇建造了一套土别墅,产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为高某,2006年大儿子和小儿子签订了分家协议书,在协议书中约定老宅子分给大儿子。在2008年,高某让两个儿子在土别墅宅基地上分别建造平房2幢,熟料高某在20128月去世。同年,该土别墅及周围的2幢新房遭遇拆迁。现在小儿子以大儿子未经过他同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侵吞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并继承老房子拆迁后的所得利益。经过法庭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在多方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细心调解,终化解了该起分家析产纠纷。

 

法官提醒,在现阶段依然能够见到许多法律、法规与民间风俗习惯的冲突之处。如在本案中,本案焦点在于分家协议签订好后,老宅子权属明确,但之后又新建宅子如何处理?关于该情形,《江苏省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一户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已下单,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老宅子已经分给大儿子了,新建房屋的权属确定尤为关键。另,撇开房产问题,亲情诚可贵,不要因为一点房产问题,破坏家庭关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