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林女士的丈夫刘先生病故后留下5间房屋和20万存折,但是林女士无法自由支配该笔钱,要向刘先生的3个侄子分别拿存折和密码。无奈之下,林女士把3个侄子告上法庭,江阴法院就受理并调解了这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
十三年前,离婚后的林女士孤身从贵州来到江阴,认识了未婚的刘先生,两人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虽然两人一直未生育子女,但林女士和刘先生一直相敬如宾。好景不长, 2012年12月,刘先生因患癌症过世,留下5间房屋和20万存折。刘先生的3个侄子刘大、刘二、刘三作为晚辈参与处理了刘先生的丧葬事宜,处理完毕时,刘大、刘二、刘三等亲属实际控制了刘先生留下的存款等合计20万元。
2013年2月,林女士与刘大、刘二、刘三在江阴某村委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了苛刻的条款。条约内容规定:若婶娘不再婚,3个侄子赡养婶娘林女士;若婶娘再婚,林女士再婚到男方生活;若婶娘入赘,3个侄子不赡养林女士。但无论如何,林先生的5间房屋产权归3个侄子所有。林女士不得将房屋出售、抵押、拍卖等,但可以出租,租金归林女士所有。刘先生遗留下存款贰拾万元,其中拾肆万元存定期、陆万元存活期。由刘大保管定期存单、刘二设立存单密码,定期存款作为林女士养老金和医疗金所用。定期存款支出应由三位侄儿协商同意方可提取,活期存单由林女士保管并由自己支配使用。
2013年11月,林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2013年2月签订的协议书,刘大返还存款14万元,确认林先生留下的5间房屋产权属林女士所有。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争吵激烈。林女士认为这是属于乘人之危、协议是其在受胁迫情况之所签。3侄子认为这是在做好事,是为林女士今后养老所考虑,没有用过存折上一分钱,不存在胁迫和乘人之危的说法。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2013年2月的协议书不是林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撤销的情形,应予以撤销。刘大、刘二、刘三作为刘先生的亲属和晚辈,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刘先生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在刘先生去世后,有责任协助林女士处理刘先生的后事,并将应由林女士享有或继承的财产交付林女士。林女士作为刘先生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对刘先生的遗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林女士继承的财产及其个人财产,均属林女士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刘大、刘二、刘三等实际控制了存款以后,直至双方签订了协议书,仍然控制了本应由林女士所有或有权继承、处分的大部分存款,仅将部分存款交由林女士控制,刘大、刘二、刘三利用林女士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对协议书的内容缺乏充分的理解等因素,在协议书中设置了种种限制林女士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内容,显示公平。他们试图通过协议书牟取房屋等财产,严重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考虑到林女士和3个侄子毕竟是一家人,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法官多次耐心调解,最终林女士和3个侄子达成了调解协议,林女士拿回了亡夫留下的房屋和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