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内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受伤。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消费者人身权益的案件,认定商家应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商铺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伤,商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37月,张林到华东商业城的一家家具店购买沙发,因店里没有沙发出样,便在店员的陪同下到该店租用的三楼仓库挑选,在挑选过程中,张林因疏于观察不慎从3楼尚未填封的楼梯洞坠落,摔至2楼楼面,身体多处受伤。经勘查,该楼梯洞长约2.75,宽约1.4,是开发商建造时预留的,到事发时一直未予封闭。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对购买商品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仓库一直由本案被告租用,被告作为事实上的管理人,对涉案仓库楼梯洞缺口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原告张林进仓库挑选沙发时被告也未采取口头告知或引导,导致原告不慎失足坠落受伤。被告对仓库内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未采取防护措施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隐患的存在,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家具店赔偿原告张林医疗费等损失3万余元。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其经营管理的场所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上述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加强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否则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