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跳板两人站 踩断摔伤谁承担
作者:朱秀芹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282
赵某自备工具为庄某家安装吊顶时,庄某的侄子小庄也上了跳板安装电路,不料跳板断裂,赵某摔倒受伤骨折。赵某伤愈后起诉至泗阳法院,要求庄某及小庄承担医疗费13623.4元。
去年11月,赵某承包了庄某家的装潢吊顶工程,双方约定结算价为每平方米30元,工具由赵某自己提供。一天中午赵某正在跳板上干活时,庄某的侄子小庄来帮忙安装电路,小庄是个急性子,看着跳板挺结实,没有征得赵某同意,上了跳板就开始干活。赵某给主家干活,也没好意思说什么。小庄说:站两个人还有点颤。
话没说完跳板断成了两节,赵某和小庄都摔倒在地。这一切发生的太快,大家都惊呆了。经检查,小庄站起来没什么事,赵某却左腿疼痛难忍,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腿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期间花去医疗费用等13623.4元。
赵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庄某及小庄承担医疗费13623.4元。赵某称:自己给人干活没收学徒,跳板一直都是自己一个人用,小庄没经同意就上跳板,才造成自己收伤。
被告庄某、小庄辩称: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关系,赵某使用自己提供的工具导致损失,应由赵某自行承担。小庄上跳板安装电路,赵某并没有制止,自己存在过错较大。且跳板质量存在问题,赵某可以向商家或者厂家索赔,原告起诉被告庄某属于起诉对象错误,理应驳回起诉。
经过法庭调查,小庄和庄某都表示小庄是来帮忙的。事前事后没谈过报酬问题,同时,两被告之间系叔侄关系。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小庄与庄某为帮工关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跳板系原告提供,如跳板本身承载力为一人,则原告在被告小庄上跳板时应及时制止;如正常承载力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则应是使用时间过长或未及时维护等原因致质量下降,原告作为跳板的提供者,过错责任较大。被告小庄未对跳板性能充分了解,即上跳板施工,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被告小庄应承担40%的责任。因小庄是为庄某无偿帮工,故赔偿责任应由被告庄某承担。经过调查,原告赵某的 花费为13623.4元,其中被告庄某应承担5449.36元。因被告庄某已支付原告1290元,则还应支付4159.36元。遂判决被告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159.36元;驳回原告赵某对被告小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