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消费成为当下年轻人时尚的生活消费模式。从以往带着大量现金出行的小心谨慎,到如今只需要一张小小的信用卡便能走遍神州大川,信用卡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在刷卡消费的同时,您是否注意自己的信用额度、还款日期以及身份信息填写的真实性。

  近日,清河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一批信用卡诈骗案件,其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持卡人为实现预先消费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并且在刷卡后未能及时还款,最终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

  清河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在此提醒各位持卡用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中明确指出:(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法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合理的管理自己的信用卡,确定还款日期及时还款,在搬家或更换电话时将变更信息通知发卡行,都是避免逾期还款发生的有效方法。

  信用卡是信息时代赋予我们全新消费模式,不要将恩惠变成违法犯罪的渠道,这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