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菊花诉工行扬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宣判后,合议庭就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本案在审理期间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在银行和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说与虽然被解除了合同但在银行还有办公室的的工作人员,办理业务,当然的会相信和银行之间有存款合同关系,如果办理业务后无法取到原来的存款,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菊花本人到扬中工行营业厅内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灵通卡并开设密码,当天往该账户内存入900万元,一、二审判决均肯定了张菊花和扬中工行之间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对于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和存款后进行的其他活动,是否属于在银行办理业务,我们认为,并不能仅依据其相对人是否具有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办理地点是否在银行办公室来认定。何卫华确实给张菊花出具了保管单、承诺函,还在上面加盖了私刻的扬中工行业务印章,但这种行为不属于银行业务,何卫华无权以银行的名义来进行这样的行为是确定的,争议实际上在于张菊花有没有理由相信何卫华的这种行为能够代表扬中工行。从法律上来说,就是何卫华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我们认为,张菊花并非善意无过失的,因此,何卫华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从查明的事实看,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后,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都交付和告知了何卫华,这个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都能意识到,从张菊花陈述的她当时在台州华融担保公司工作的身份来看,张菊花对此更是应当有明确的认知,而开户说明书上也明确记载了“客户应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存折,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客户若同时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应妥善保管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客户保管。”张菊花在此情况下将银行卡、U盾及密码交付和告知何卫华,从何卫华处收取承诺函和报关单,并不属于善意无过失,因此无论何卫华当时是否银行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发生地点是否在银行办公室,都不影响张菊花和何卫华之间进行的这些行为并非属于银行业务的认定,何卫华的行为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说扬中工行与张菊花900万元存款被提取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扬中工行不应对张菊花承担付款责任。这从张菊花陈述的在存入900万元之后的半年时间,从何卫华、郑云素等处获取137万元的高息,以及张菊花接受保管单、承诺函还要求何卫华本人重新签名、捺手印也可以得到印证。

 

  二、本案中还有一个争议是张菊花在扬中工行开立账户时究竟办了哪些业务。

  张菊花认为自己只开立了存折,没有办理银行卡、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也未申请U盾。一、二审中,张菊花都提出申请,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载明办理业务内容的开户申请书第三联,并认为没有第三联的话,扬中工行就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中,我们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调取该开户申请书有关页面的第三联,该行表示没有留存。对此,我们认为,某一份证据的不能提供,并不能得出一方当事人必然败诉的结论,还要审查相应事实依据其他证据能否认定,本案中,张菊花办理哪些业务的事实,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因此,不能调取到开户申请书第三页这一证据,并不能得出张菊花就此提出的主张成立、扬中工行抗辩不成立的结论。从现有证据看,张菊花办理了银行卡。首先,张菊花在公安机关陈述扬中工行将存折和卡交给了其本人,郑云素在公安机关所做陈述内容也包括张菊花办理有银行卡。其次,张菊花的存折上也明确打印有“已发放灵通卡”字样,张菊花在开立账户后从何卫华处取得保管单和承诺函,也是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上均记载有张菊花银行卡的卡号,如果没有办理银行卡,就无法解释保管单和承诺函上的卡号。至于张菊花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及领取U盾问题。在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客户填写栏内,张菊花亲笔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开户申请书第二页客户确认栏内,银行明确提示“电脑打印内容已核对正确,并已领取牡丹灵通卡或活期一本通存折;如同时申请网上银行客户证书的,则所领取的U盾或电子银行口令卡的序号与打印内容确认一致。”而在该页上,银行已经打印了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的内容,并由张菊花在“客户确认”栏内签名确认。所以应当认定,张菊花已经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并领取了U盾。张菊花对此还提出其未在开户申请书上勾选银行卡、网上银行及U盾等业务,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张菊花提供的开户申请书第一页客户留存联及鉴定意见,开户申请书第一页、第二页“客户填写”栏内,对于选择办理的业务种类,除空白没有打“√”的选项之外,其余打“√”的选项均非张菊花本人笔迹,包括办理存折业务。结合上述张菊花自认办理了存折业务,及有明确证据证明办理了银行卡业务的事实,可知张菊花当时办理业务时,并非其本人亲笔在“客户填写”栏对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选,而是由扬中工行工作人员代为打“√”,最后由张菊花本人在开户申请书签字确认。因此,在开户申请书银行打印内容完整,打印有开通网上银行及U盾业务的情况下,张菊花在开户申请书“客户确认”栏签名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授权扬中工行代其“√”选所办理的业务,能够证明张菊花当日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及领取了U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