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赌博欠下高利贷 无力偿还遭非法拘禁
作者:时良敏、黄伟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325
泰州高港一男子因欠6万元高利贷,无力偿还。放贷人纠集他人一起采取实施暴力、语言威胁等方式迫使他写下了23万元的借条,并限制该男子人身自由长达6天。
沉迷赌博无法自拔,拆东补西欠下高利贷
家住泰州高港的男子张某平时有玩牌的习性,一开始还玩的小,输赢不大。久而久之,张某不再满足于小打小玩,逐渐沉迷于赌博无法自拔,并在赌场上认识了专门放贷的王某。2013年4月份的时候,张某欠了一个绰号叫“强大”的钱,到期无法偿还。
张某从王某处拿到钱后,到期后根本无力偿还。王某、傅某等人索要债务未果,
无力偿还高额借款,遭非法拘禁6天
在被胁迫签下23万元借条的当晚,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强行将张某带至扬中市催要债务,后将被害人张某带至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鑫达商务宾馆、宝丰联商务会所等地,采用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朱某、周某林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周某保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依法审理,5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周某保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周某保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傅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傅某虽然不是此次犯罪犯意的提起者,但其积极参与犯罪,不仅具体实施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行为,而且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侮辱等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朱某、周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周某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周某林、周某保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认为,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判处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傅某、朱某、周某林、周某保五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官提醒:索取债务应通过合法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往审理的案件中,由高利贷引发的其他非法拘禁、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我国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且不论行为人索取的是合法债务,还是非法债务,均应以此罪定罪量刑。所以,债权人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实施暴力等方法索取债务的行为实不可取,而应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