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作为西方文化的舶来品,必须立足于中华文明的土地,与本土资源相融合才会具有生命力。在中国几千年来法制发展史中,“恭行天理,执法原情”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官办案须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在实现从人情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变,但“人情”在国人的生活中仍扮演着重要作用。“没有人是孤岛,与世隔绝。”法官生活在社会之中,身份多元,表现为同学、老乡、战友、领导等,这一系列关系的顺畅与否直接影响着法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而人情观念就扎根其中。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虽然法官不是官,但独立、中立办案的基本原则却使得法官拥有相当的权力,轻者断定权利归属,重者决定生杀予夺,这就构成了权力寻租的前提。

 

腐败就是过街老鼠,腐败过程因此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其间伴随着利害得失和风险评估的反复博弈。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更有利的判决,往往通过法官身边的熟人进行吃请、送土特产、随礼等形式曲线腐蚀。碍于情面,法官不好随意拒绝,更重要的是,如同洗钱,通过中间环节的过滤和漂白,贪腐被揭发的风险降低,法官不愿拒绝的概率加大。

 

管理学中,“酒与污水定律”是指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得到的是一桶污水;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里,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在司法领域,一次不公的裁判、一个违规的行为甚至一处不当的话语都可能成为“一匙污水”。而法官在贪腐的扭曲下更会使权力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伤害公众合法权益,制造社会不公。

 

作为“法律的保管者”,法官的职业本质决定了其不可犯错更不能犯罪,人为“眼花”对法官、司法和社会的恶劣影响不亚于亚马逊河流域的蝴蝶煽动几下翅膀引爆美国龙卷风的破坏力。

 

一般而言,贪腐也是从小到大,从不敢到胆大的蜕变过程。起初往往借助熟人催化,而各类潜规则也在人情的旗帜下大行其道。一旦东窗事发,伴随着贪腐食物链的变长会连累贪腐者更多的亲人故旧。

 

因此,对于“人情”应一分为二,对于有利于自己和社会进步的要大胆接受并善于利用,而那些可能使自己违规违纪的则当明辨是非,大胆拒绝。

 

当然,拒绝的方式包括原则性地刚性拒绝和艺术性地柔性拒绝。作为法官而言,能同时兼顾廉洁原则和人情关系是上策,但很难实现。因为法官在此情形下只有收与不收两个选项,从行贿者的角度,无论拒绝方式如何,实质效果是一样的。只不过艺术性的柔性拒绝符合中庸之道,至多做到表面的不得罪人,想法固然好,但往往会表现为迁就、妥协和纵容,甚至会加剧行贿者人情包装更加不择手段,也更加隐蔽。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对于“人情”包装的行贿行为要柔性拒绝本质是强盗逻辑使然,因为通过“人情”包装的行贿行为本身就是在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行贿者害人害己错在先,妄图绑架或利用“人情”使执法者投鼠忌器,进而实现不当诉求。

 

消除司法领域的腐败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固然重要,但法官的自律也应重视。对于形形色色的行贿行为,法官应做到丁是丁,卯是卯,先讲原则再用艺术。法官就得具备一种“打破一个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的魄力和勇气,对“人情”伪装下的腐败行径坚守底线,抵制、打破并改造潜规则,逐步引导和改变社会观念,形成廉洁公正的社会风尚。斯时,即使横眉冷对拒腐,也必将赢得社会的理解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