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机漏电操作工触电身亡 电机不合格销售者依法赔偿
作者:陈云福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452
清洗洗车机时不幸身亡,是洗车机有问题还是自身没有做好防护措施。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王清为某五金店的登记业主兼实际经营者,因经营洗车之需,吕霞从王清经营的门市购买了清洗机一台,后因电机过热无法使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吕霞先后在该门市更换了两次电机。2012年的一天,吕霞的儿子李某脚穿拖鞋在使用清洗机洗车时倒地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电击死亡;涉案清洗机经鉴定存在电动机额定功率小于负载清洗泵的功率、设备未按要求接地与漏电安全有关的质量缺陷。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吕霞一纸诉状将王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70余万元。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受害人系触电死亡,其操作的高压清洗机存在质量缺陷,并且涉案设备从购买到发生事故仅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但电机已更换了两次,故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销售的涉案设备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王清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受害人在使用设备时,未观察注意到地面潮湿、多水的环境,未尽到谨慎义务仍穿拖鞋进行清洗,在该起事故发生前已经发现洗车机漏电的情况下也未做好防护措施,故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睢宁法院结合案情,酌情减轻被告王清20%的赔偿责任。最终,睢宁法院依据法律判决被告王清赔偿原告吕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563566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