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1000元低价转让房屋
作者:汪小丹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332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你出借的欠款到期了,可对方却拖着迟迟不肯归还,当你想拿欠款人房子抵债时,却发现房子早已被低价转让,此时的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250万借款迟迟不还 强制执行才知房屋已被低价转让
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
价值近百万的房子为何以1000元的低价转让?
2010年购买价就高达52万的房子,为何现在已1000元的超低价转让?难道仅仅是为了躲避债款?那为何要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呢?经过调查,原来房子购买时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吴某及吴某的父母共同所有。2012年6月,李先生和吴某作为卖方与买受方即吴某的父母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父母,并于
法院审理认为,
【法官说法】转让价1000元 明显不合理
市民可预先在订立合同时主动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可以在事后主张撤销权,但却是相当繁琐的。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与债权相应的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有财产可以执行。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