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你出借的欠款到期了,可对方却拖着迟迟不肯归还,当你想拿欠款人房子抵债时,却发现房子早已被低价转让,此时的你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可否请求法院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250万借款迟迟不还 强制执行才知房屋已被低价转让

 

201246,被告李先生向原告霍小姐借款250万元,由周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双方约定最迟于2012515前归还借款。可眼见着还款日期到了,霍小姐却没能收回欠款。同年530日,霍小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先生和周某、某担保公司归还借款并承担其他费用,法院依原告申请追加李先生妻子吴某及周某的妻子秦某为共同被告,并于1112判决被告李先生等四人返还霍小姐借款250万元及相关利息,某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以为有了法院的判决,小姐就可以拿回自己的欠款,谁知,被告先生等人一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小姐再次来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小姐发现被执行人先生及其妻子以1000元的不合理低价转让了他们唯一一套82平方米的房屋,导致小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觉得先生有恶意逃债嫌疑的小姐以请求撤销先生及其妻子转让合同的请求诉至法院。

 

价值近百万的房子为何以1000元的低价转让?

 

2010年购买价就高达52万的房子,为何现在已1000元的超低价转让?难道仅仅是为了躲避债款?那为何要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呢?经过调查,原来房子购买时是由李先生、其妻子吴某及吴某的父母共同所有。20126月,李先生和吴某作为卖方与买受方即吴某的父母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房屋享有的50%产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父母,并于627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看到自己唯一一条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李先生“偷梁换柱”,霍小姐真是又气又恼,于是又来到法院打起了第二场官司,请求法院撤销该房产买卖合同,判令买房人吴某父母退房。

 

法院审理认为,先生夫妻与吴某父母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确实是1000元,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因而明显不合理。且先生夫妇除上述房屋份额外,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被执行人亦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该转让行为显然损害了债权人霍小姐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受让人的吴某父母对该低价转让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当知晓。综上,四被告共同侵权行为符合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故原告主张撤销四被告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及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合法,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转让价1000元 明显不合理

 

市民可预先在订立合同时主动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通常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70%,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债权人可以在事后主张撤销权,但却是相当繁琐的。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订立借款等资金往来的合同的时候,可以多列出一些抵押担保条款,一旦债权实现出现困难,需要借助诉讼时,也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与债权相应的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生效,执行的时候有财产可以执行。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但是通过上面的一些手段是完全可以在执行之前就维护好自身权益的,在执行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再去主张撤销权,这是非常麻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