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医院救治无效 同饮者尽到义务不担责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4-05-21 浏览次数:277
醉酒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同桌饮酒者尽到相应救助义务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情况以及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醒认识,其不加控制饮酒,致饮酒过多,其应对饮酒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酒席召集人及同桌饮酒人在孙某酒后,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由其家人照顾,后又及时协同孙某家人送其至医院治疗,应认定已履行了最大的注意、救助义务,十二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妥。虽然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一定损害,但并不必然导致死亡的后果,从孙某饮酒结束到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相隔时间较长,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孙某之死与饮酒存在因果关系,同桌吃饭、饮酒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孙某的死亡。且原告已与医院存在医疗纠纷为由达成协议,获得了相应赔偿。故十二被告对孙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服判息诉。(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