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虚设公司现象应引起重视及对策建议
作者:孙兴旺 发布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557
今年以来,港闸法院在审理一些涉及当地乡村公司的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辖区内部分乡村内虚设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由此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一、现象原因分析
1、“招商引资”考核过滥。相关政府部门为了发展和搞活地方经济,对一些“招商引资”指标、任务的下达由于调研不够且监管考核不到位,致使一些乡村干部明知其所在乡村并不具备完成较高招商任务的能力和条件,为求趋利避害,仍利用可控社会资源大批虚设公司上报政绩。
2、“制假贩假”有利可图。虚设公司不仅能为有些乡村干部带来所谓的政绩,而且还能谋取上级主管部门的物质奖励。再加上利用手中掌握的乡村资源(资金、土地、房屋、人力资源等)优势协助帮人虚设公司还能够“额外”获利,也是该现象出现的诱因。
3、“监管漏洞”有机可乘。目前,公司设立的行政监管门槛太低。如验资报告、公司经营场所、公司章程、股东人员组成、股东出资协议等公司设立必备条件造假、冒用、代办现象十分突出。公司登记事前、事后监管缺失。为乡村虚设公司现象的频发提供了便利。
二、社会、法律危害
1、有损政府形象。招商引资的目的是发展地方经济、造福一方百姓。但乡村组织和干部通过公司制假、报假手段换取的所谓“政绩”,将直接降低当地政府和官员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公信力,有损当地党委、政府的形象。
2、影响社会稳定。虚假或协助他人虚假注册公司,一旦这些“皮包”公司失控进入社会经济领域,必然造成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进而造成因乡村集体经济利益受损引起村民不满和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目前,港闸法院就已经出现了类似案件,处置十分被动。
3、破坏法律秩序。我国《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将虚设公司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而一些乡村组织及干部为了一点局部利益或一己私利,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带头违法,严重破坏了现行的法律秩序并损害了法律尊严。
三、建议及对策
1、立即调研和清理。鉴于一些乡村和干部虚设或协助他人虚设公司的违法行为虽已经发生,但尚未暴露出其危害,还有纠正和清除的可能。建议相关部门应紧急组织调研和清理,及时协助所辖乡村排查隐患并立即消除。
2、政策调整和引导。经济主管部门应担负起审查和监管的责任,特别是对一些严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的招商引资指标要立即修正,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的政绩观。要依法、科学、有效引导乡村组织发展经济、增收增效。要及时追究和严惩在招商引资中违法违纪及造成严重后果的乡村干部,清除害群之马。
3、加强监管和堵漏。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组织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对村组织公章的使用、公共集体资金的使用和去向建立严格的审批监管机制。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开办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登记漏洞的审查和核查,严防虚假企业的出现。
4、构建联动和协调。人民法院要着重发挥社会矛盾纠纷“晴雨表”作用,及时将发现的类似问题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和反映。在提出司法建议的同时,主动配合各级党委、政府联动和协调解决问题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