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法院反映部分罪犯刑罚难以执行应引起重视
作者:李丽鲜 发布时间:2012-07-17 浏览次数:633
平江法院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法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短刑期罪犯,看守所因各种原因不予接收,或经数次送押后才予以收押,导致执行困难。2011年至今,该院近10名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遇到障碍。
一、难点
一是罪犯患有传染性疾病,但经鉴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看守所要求法院出具医学证明证实该部分罪犯不再具有传染性后再行收押。部分罪犯因经济困难无法接受较好的治疗,导致治疗时间长,无法按照要求及时收监。部分罪犯对于法院要求其进行阶段性疾病传染性检测有强烈抵触心理。
二是罪犯因逃避法律制裁,实施吞钉、割腕等自伤自残行为,看守所认为难以保证此类罪犯在所内安全执行,而不予收监。但根据《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且此类罪犯中,部分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予收押有重新犯罪的危险。
三是罪犯因患有疾病,需接受治疗,独立生活有一定困难,看守所不予收监。但因罪犯疾病程度及生活自理能力经鉴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按照规定刑罚执行机构不得以健康原因拒收,应一律收监执行,并对其进行治疗。
二、原因分析
一是看守所收押机制有待完善。看守所收押范围实践中不够明确,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之间存在空隙。不予收押决定的做出具有随意性,无相对固定的程序,且对该类决定监督不力。
二是看守所监管环境有待提高。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罪犯,看守所未建立足以对该罪犯实施隔离的监管环境。对于患有疾病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以及自伤自残罪犯,看守所尚不能满足治疗、护理和监督的多重要求。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立法部门完善相关规定。立足司法实践,明确收押范围,实现看守所收监执行范围与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无缝对接,完善收押程序,杜绝不予收押罪犯的随意性,确保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及时收监。
二是法院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对身患疾病的被告人,如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优先考虑非监禁刑。如确实不具备缓刑条件,且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及时将执行材料交付执行机关。
三是执行机构改善羁押环境。确保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羁押条件得到改善。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罪犯实行隔离羁押;对自伤自残罪犯,予以密切监护;健全医疗设施,提高看守所医疗水平,使部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患病罪犯在看守所内得以医治。
四是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强化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如果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但未及时收监,或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未及时收监,检察院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