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基层法官队伍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壮大着,但是速度的背后亦呈现出一种趋势,即法官年轻化,究其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案件的连年攀升引发的司法队伍的大量扩招,二是相关法律关于公务员和法官年龄的条件[1]。

 

然而,”速”不是压倒一切的,”成”才是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指出,”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条文,关键是要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名长期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说,这几年她见证了青年干警队伍的崛起,同时亦为他们的司法能力感到担忧,基层法院的青年法官要想成长、成功,离不开实践的指导,离不开审判经验的积累。

 

一、速度:年轻化效应逐渐呈现

 

年轻化效应是法官队伍迅速壮大的必然结果,它包含年轻化的表象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对审判工作的深度影响,前者如年龄、工作经历等目前无法改变且必须去适应的因素,后者如适用法律困难,审判过程掌控艰难等,这部分是可以通过努力改善提高的。

 

(一)年轻法官、外籍法官所占比重逐年增多

 

表一 我院近三年一线年轻法官[2]构成(单位:人)

年度

35岁以下

外籍

总数

2010

19

4

52

2011

20

6

51

2012

24

10

53

 

表中显示的是笔者所在法院一线法官的年龄及户籍情况,可以看到,三年中,年轻法官占一线法官总数的比重呈现快速上升趋势,其中,外籍(淮安市以外)年轻法官所占比重更是从2010年的不足21%达到2012年的41.7%,增长近一倍,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全省238名初任法官的随机调查中,外籍(市外及省外)人数达到103人,占总数的43.3%。

 

(二)工作经历单薄

 

表二 2011年全省随机调查238名初任法官的工作经历情况统计表[1](单位:人)

工作经历

1-2

超过2年

工作时间

130

108

担任书记员时间

167

71



[1]因为每年每个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人员数量都较少,样本难具代表性,因此(二)、(三)项采用了全省数据。

 

该表显示,54.6%的初任法官工作不满2年,另外还有15.6%的初任法官,虽然工作时间超过2年,但担任书记员的时间不到2年,也就是说,该批次初任法官中,只有29.8%的人有过2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

 

(三)案件审理难度实体大于程序

 

同样是对该238名初任法官的调查中,笔者请拟任法官选择其认为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工作(可多选),统计表明,居于前三位的分别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的调解工作,分别为131人、126人和125人,而对于选项设计的”法律程序的适用”则仅有5人选择。

 

二、年轻化:审判经验严重不足

 

法官的裁判过程从逻辑学上讲是一个严格的三段论,即大前提加小前提推出结论,这里大前提是指法律法规,小前提是指案件事实,结论就是审理结果。”一边输入事实和法条,一边输出正确的审判结果”只是纸面上的理想化模式,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无误的找出并适用法律,如何迅速理清并查明事实,如何作出科学、缜密的判决都需要依靠大量的审判经验,而这也正是年轻法官所缺失的重要一项。

 

(一)不能准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在法律过程中,总有一些幽幽不明的部分,虚无缥缈,太模糊而无法被注意到,太具有象征意义而无法加以解释。”但是,为解决具体案件,又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这里便要用到法律解释学。[1]

 

首先,”法律解释”需要法官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解释之中,而年轻法官在接受了多年书本上的法学教育后,对法的价值的认识比较机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或照本宣科,或千篇一律,不能把握案件的特殊性。

 

其次,”法律解释”有时候需要遵循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刊登的案例对基层法院都是具有指引作用的,但年轻法官从事法律职业短暂,不能清晰地知晓这些案例,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易作出与之相悖的解释。

 

最后,法律不仅是来自国家的立法权,也出自许多个人和群体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穿凿的关系,这就是俗称的习惯法制度,它需要法官经过长年累月的积累才能灵活运用,一些年轻法官尤其是外地法官不掌握当地方言,不知晓当地风土人情,不考虑当地习惯习俗,以至于表现出他们自认为很正确的”良性”违法,审判结果难以让当地百姓接受和遵守。

 

概而言之,一名称职的职业法官不是只强大于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必须注重对法律规范的合理性涵义的推敲,留心于确认法条背后的理念、原则和习惯民俗。

 

(二)不能合理运用”经验法则”

 

进行法律解释是为了获得裁判中的法理,而运用经验法则则是为了获得其中的事理,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理应是法理和事理的完美结合。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经验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和第六十四条中专门对经验法则做了规定,理论界对于经验法则的概念说法不一,笔者暂不做讨论,但唯有一点是确定的,即经验法则的外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断扩展,随着人类对世界认识的加深而变化的,它需要在人类生活和科学实验中不断的积累和总结。

 

经验法则不是逻辑思维可以把握的,必须诉诸于千差万别的感性,而年轻法官因年轻、阅历少,缺乏各类直接经验的积累不能运用经验法则;因自身世界观、价值观的偏差而用不正确的伦理道德歪曲了司法公正的理念,滥用经验法则;因对当地人文历史、风俗习惯缺乏了解而错用经验法则。运用经验法则的困难使得年轻法官们在审理一些案件时不能熟练引用生活经验、社会常识等自圆其说,或者将简单案件复杂化,或者判决结果难以服众,甚至贻笑大方。

 

(三)难以作出智慧的裁判结果

 

智慧的裁判结果是和谐司法的基本要求,它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恪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创造性的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之以法,通过高超的调解技艺均衡当事人失范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案件调解率;需要法官在法律文书中辨法析理、精辟论述,降低当事人的上诉、上访,确保案结事了。

 

而我们的年轻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很少有可以与当事人拉近感情的共同语言,很少有可以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的相似的生活阅历、生活感受,高学历让他们不屑于也没耐心跟当事人做过多的解释,深奥理性的话语让普通大众无从理解,从而不接受他们的调解甚至更进一步激化矛盾,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转化为当事人与法院的对立;在制作法律文书过程中,他们因为不了解而不能清晰的展示民事主体的日常生活、生产、贸易特点或习惯性做法,不能以当事人日常的生产、生活经验、社会常识阐释判决的正确性,更不可能赋予裁判文书以司法经验的灵魂[2]。正是这些做法,导致了年轻法官的低调解率和高判决率、高上诉率,也就无法适应和谐司法的要求。

 

三、成长:积累丰富的审判经验

 

(一)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基础

 

首先,要有向生活学知识的低姿态。对于年轻法官来说,走进法院之前,他们只是父母、老师守护的花朵,而进入法院的那一刻起,他们便开始肩负起神圣的审判职责,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实现这种角色转变需要巨大的勇气,也唯有实现这种转变,才能使得他们从象牙塔上下来,真正的、自愿的、快乐的融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从实践中凝练社会生活经验,用知识维护大众的公平正义。

 

其次,要有向前辈学经验的谦逊精神。每个法院都有让大家敬佩的办案能手,都有饱经沧桑的老法官,对年轻法官来说,他们就是财富。司法经验的积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急需年轻法官成长的今天,他们本身先要舍弃骄傲的心理,虚怀若谷,先学习后改进,先继承后创新。

 

最后,要有继续学习的坚韧和能力。社会在发展,法律在进步,司法服务的要求在提高,一个智慧的法官要能从变化的审判实践和丰富的观察中获得可靠而周密的司法判断力,要能从上级法院不断推出的裁判案例中总结出法律适用的价值倾向,这样才能少走弯路。因此,年轻法官们要时刻保持学习的心态,潜心研究司法动态和司法技术,使之成为一种科学的方法论指导自己的审判工作。

 

(二)以加强外部帮助为推力

 

一是做好司法经验总结工作,为年轻法官成长提供学习素材。司法经验的总结不只是先进典型法官的工作,也不只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抽象概念。《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因此,审委会有必要且应当将案件讨论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审判规律、对某些共性问题的处理方法或对某类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所形成的一致认识进行总结归纳,供年轻法官借鉴吸收。而对于一些先进典型所总结的司法经验,笔者在这里强调的是在加强针对性的同时,还应重点强调本土特色,为年轻法官、外地法官尽快适应当地民情社义提供一条捷径。

 

二是增强拟任法官培训的特殊性,确保培训的社会效果。任何事物都有规律性,虽然审判工作复杂多变,当事人千差万别,但仍然有一部分技巧性的东西可以总结,如在培训内容上可以加大审判实务讲授比重,由资深法官从立案审查、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文书制作的全方位进行传授与辅导;在培训老师的选择范围上可以相应扩大,审判工作是一门综合学问,对于刚进入法院的年轻法官来说,并没有大量的时间让他们一一去学精、学细,因此可以聘请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部门,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工商局、公安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的工作人员,结合他们自身涉诉情况对年轻法官进行讲授,保证年轻法官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掌握法律以外的知识,减少以后审判工作中的盲区。

 

三是落实好青年法官导师制度,为年轻法官提供专门指导。这个制度是为了弥补初任法官培训工作的不足而设立的,这几年颇受各地法院的青睐,省内也有比较成熟的做法,这里笔者要强调的是培养方法问题,”一对一”的模式是各法院比较普遍采用的,优点自不赘述,但另外还可以结合专门导师授课模式,因为法院不是大学的研究生院,学生只需要选取一个研究方向纵向展开即可,法官需要学习的内容应是横向覆盖的,而我们的法官导师各有所长,有的擅长调解结案,有的擅长判决结案,有的擅长对庭审过程进行掌控驾驭,有的擅长制作裁判文书,由他们分别进行专项上的引导,有利于年轻法官博采众长,取长补短。

 

(三)以细化社会关怀为保障

 

在年轻法官的成长的过程中,往往有一些急功近利的表现,有些当事人对年轻法官所犯的非根本性错误不予理解,斤斤计较,有些法院或审判庭对影响了考核排名的年轻法官缺乏宽容,刻意边缘化。年轻不是错,关键是整个社会要给予其一个宽松成长的环境。

 

一方面,当事人要给予年轻法官必要的尊重。笔者发现,有一部分当事人、律师看到法官年纪轻,往往不屑一顾,在庭审过程中指手画脚,严重打击了年轻法官的审判积极性和自信心。我们说,无论年龄大小,法官毕竟是代表着国家实行司法权的群体,是居中判案的裁判者,必须具有一定的震慑力。对年轻法官来说,只有得到了当事人的尊重,他们才能克服胆怯心理,缓解紧张情绪,从而更好的掌控法庭审理过程。

 

另一方面,法院须为年轻法官提供宽容的成长平台。年轻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最大压力莫过于严格而又复杂的考核指标,考核的优点我们并不否认,但这种考核对年轻法官来说,只是关注横向排名而忽视纵向进步,只是放大错误效应而忽视成绩。因此,我们的法院可以考虑为初任法官制定单独的考核标准,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让他们在失败中总结教训也不失为一种成功的途径。

 

四、结语

 

实践法学对司法主体的实践智慧有很高的推崇,他们认为良好的司法实践的运作者应该是具有丰富实践智慧的法官,这里的实践智慧实质就是丰富的审判经验。我们不认可一个智慧的法官完全来自实践,却期待着让每一个有理性知识的年轻法官成长为有经验的法官。

 

 

      

          



[1]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2] 彭志新,《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法官智慧--素养善心独立及公正》,《法制日报》,20061124日。



[1] 一般情况下,公务员报考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基层法院担任法官的年龄条件是年满23岁,或根据学历不同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或2年。

[2] 因为公务员法规定的报考公务员年龄限制在35岁,所以本文采纳这一年龄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