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总爱到学校的球场上“观看”中学生球类比赛,每当比赛进行到竞争激烈的关键时刻,他便乘机掏学生放在场外衣服口袋里的钱物。515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魏兵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魏兵退赔受害人陈江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五十元;追缴被告人魏兵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

 

现年25岁的魏兵是沭阳县周集乡的一名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11916许,魏兵来到沭阳县沭阳中专足球场,看见一群学生在踢足球,脱下的外衣全部放在球场外,他顿生盗窃之心,待学生专注比赛之时,他乘机盗走陈江放在该球场西侧足球架下外套内的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后售于他人,得款人民币17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魏兵在球场盗窃得手后,自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生财之道,又于2013122617许,转悠到沭阳县沭城镇青少年广场篮球场,乘学生打篮球不备之时,盗走项俊飞放在该篮球场边电动自行车上的羽绒服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后售于他人,得款人民币5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9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兵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魏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