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一名90后小伙,曾经因为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过。但是20141月下旬刑满释放后他仍然不思悔改,时隔不到一个月,这名小伙又再次“重操旧业”。最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这名小伙从2009年开始就因为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次, 被劳动教养一年,然而2014118刑满释放的他,在出狱后不到一个月又再次作案,这次他把罪恶之手伸向了熟睡中的朋友。201428的凌晨,被告人孔某到被害人孙某家中玩耍,见被害人孙某熟睡,加上其看到孙某摆放在床边的财物,再次伸出手将孙某的现金1140元、一部黑色苹果4手机和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两部手机经鉴定合计价值1410元)窃走。孙某起床后发现财物丢失,遂打电话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孙某具有盗窃嫌疑的证据。后来被告人将本案盗窃的两部手机归还受害人,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被告人,后来孙某如实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高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孔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至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理。被告人入室盗窃,酌情从中处罚。被告人孔某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自愿认罪,退出赃款、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高港区人民法院的刑庭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孔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