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元钱车资衍生2万5千余元的诉讼
作者:姚燕 发布时间:2014-05-20 浏览次数:376
张凤是县城的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她没有想到,因为乘客与她因为5元钱车资谈不拢,双方发生撕扯导致了对方受伤,并在受伤后半年内死亡,对方的近亲属向法庭对她求偿3万元。
双方在车资商讨过程中,引起了分歧张凤坚持要刘福双支付5元钱,但是刘福双坚持只给付3元钱,5元钱已经够支付打的的价格,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张凤推了刘福双,刘福双当场倒地,右股颈骨折,
之后,因为刘福双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配偶,作为刘福双的兄弟刘福成、刘福元将张凤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凤承担医药费25105.11元、护理费(34天+90天)×50元/天=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天×15元/天=510元、营养费34天×10元/天=340元,合计为32155.11元,放弃2155.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张凤则辩称,自己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已经缴纳2000元赔偿款给法院了。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凤故意伤害刘福双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就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原告因被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医疗费25105.11; 2、护理费按照城镇一般护工标准50元/天依法认定34天,共1700元;3、营养费340元符合一般标准本院予以确认;4、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符合一般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计损失为27655.11元。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赔偿原告2000元应予以扣减。故被告张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655.11-2000元=25655.11元,计25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凤赔偿原告刘福成、刘福元经济损失256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