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是县城的一名人力三轮车车夫,她没有想到,因为乘客与她因为5元钱车资谈不拢,双方发生撕扯导致了对方受伤,并在受伤后半年内死亡,对方的近亲属向法庭对她求偿3万元。

 

2013411的晚上,张凤按照惯例来到繁华的商业街等待顾客,她是一位人力三轮车女车夫,别看卓成凤是个女人,但是力气一点也不比男人小,不久,她等来了今晚她的第一位客人,这个客人就是刘福双,一位已经79岁高龄的大爷,刘福双说自己要去相隔三条街的大超市买点日常用品,张凤没有按照惯例和刘福双约定车资,她想着只要把蔡大爷运送到目的地,不怕蔡大爷不给钱,而且自己干的是体力活,也不赚什么钱,于是张凤在没有和刘福双约定车资的情况下就把刘福双拉到了约定的目的地。

 

双方在车资商讨过程中,引起了分歧张凤坚持要刘福双支付5元钱,但是刘福双坚持只给付3元钱,5元钱已经够支付打的的价格,双方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张凤推了刘福双,刘福双当场倒地,右股颈骨折,2013102刘福双因病去世。2013118,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张凤拘役一个月。

 

之后,因为刘福双没有继承人也没有配偶,作为刘福双的兄弟刘福成、刘福元将张凤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张凤承担医药费25105.11元、护理费(34+90天)×50/=6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天×15/=510元、营养费34天×10/=340元,合计为32155.11元,放弃2155.1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张凤则辩称,自己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已经缴纳2000元赔偿款给法院了。

 

泗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凤故意伤害刘福双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就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请求赔偿。原告因被告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为:1、医疗费25105.11 2、护理费按照城镇一般护工标准50/天依法认定34天,共1700元;3、营养费340元符合一般标准本院予以确认;4、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符合一般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合计损失为27655.11元。被告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赔偿原告2000元应予以扣减。故被告张凤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655.11-2000=25655.11元,计25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张凤赔偿原告刘福成、刘福元经济损失256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